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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研讨
[摘要]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内需仍然不足,低物价、低就业和经济的低效率始终困扰着我国的经济。征收铸币税,可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通货紧缩;扩大内需;货币扩张;铸币税
  一、征收铸币税,应对内需不足
  我国在经历了1993-1994年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之后,经济开始逐渐降温,到1996年通货膨胀率下降到10%,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但不久就陷入了供过于求、通货紧缩的怪圈。从1997年10月至今,除在2000年的几个月中出现了物价持平或略有上升外,其他时间始终处于通货紧缩的阴影之中而难以摆脱。从1998年开始,中央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增加公共投资刺激经济增长,但是宏观经济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内需仍然
(09月13日) [查看全文]
 无形资产投资,涉及到出资与受资双方。出资方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无形资产为代价取得业主权益,而受资方则在获得使用该项资产时形成资本投入。
  一、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优势
  首先,可以缓解新办企业和要求增资扩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的困难。一些想新办企业的人,由于资金不足而难以开办新公司时,可以用无形资产作为一部分注册资金进行注册,特别是一些高科技类的企业,更是如此;一些企业由于注册资本过低,从而给企业的营销工作带来困难,希望增加注册资本,但是又缺乏资金,这时就可以用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来解决这个困难。由于无形资产要在十年内逐年摊销,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这些无形资产逐渐转变成了资金。
  其次,根据目前的政策,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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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下列8种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计算收入,计交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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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只有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应当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这种款项应有明确的用途,即为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并具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专门借入的、但不是为购建固定资产目的的款项不属于借款费用准则中规定的专门借款,如为建造作为存货核算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其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是:
  第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已经发生,包括支付现金、转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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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文)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纳税人根据税务稽查的结果,对每一项纳税事项进行逐一调整,将涉及到的多纳或少纳增值税的事项记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科目,同时对应记有关科目,然后得出“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此外,笔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用于对应反映“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结转数。现以商业企业(假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须进行逐期账务调整)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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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企业原材料完全从国内购进还是从国外购进的不同情况,对“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笔者分别称为“五个步骤”和“七个步骤”。
  1.原材料完全从国内购进,“免、抵、退”税五个步骤:
  (1)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简称为“剔税”
  当期免抵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或:剔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如征税率17%,退税率15%,2%就是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计处理上作为“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
  (2)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简称“抵税”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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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中国是礼仪之邦,传统的习俗,同时纳税人也是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而企业所得税(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多达招待费的33%的所得税。由此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显失公平;二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业务招待费相对于纳税人,是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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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在分别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就不难计算出应纳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条例中的一个概念,从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由购买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讲,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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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等法规,就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分析如下。
  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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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正面临着谎言的危机,安然、世通已经被五百强淘汰出局,其中世通目前被发现其会计欺诈案涉及的金额可能高达110亿美元。而在我国,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厦等会计舞弊,也早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一系列上市公司的舞弊丑闻,引起了人们的惶恐,让人们开始担心再一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在本文,笔者主要讨论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所有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以此希望能为解决会计舞弊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责任主体范围
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所要披露的最重要的信息,在资本市场的运作过程中,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分析财务报告的整个产生输送过程,可以看出要对虚假财务报告负责任的各个主体。其供给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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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收附加。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征收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公布的第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后经多次修改和调整,一直沿用到今。
1、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为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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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探讨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有助于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正确执法。
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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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于2005年8月12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规定,实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指明了中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
  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体现的要求不同,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法;二是两者在尽可能协调的基础上适当分离。
  我国早期实行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法的原则,1994年财政部下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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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我国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都把所得税视为企业收益分配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看来,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考虑,很有重新认识的必要。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讨,并对与此相关的若干会计概念提出一些新的见解,求教大家。

关于所得税的性质,在世界各国的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中,至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这种分歧意见可归纳为“收益分配观”与“费用观”之争。
(1)收益分配观认为,向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向股东分配股利一样,具有分配企业收益的性质,只不过分配的对象是国家而已。
(2)费用观则认为,在财务报告中,公司所得税可视为企业为获取收益而发生的一种支出,它如同企业经营所发生的各种支出一样,是费用性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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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当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在国家规定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采用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法来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税收筹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者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又称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而是以税法为依据,做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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