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

[日期:2008-08-23] 来源:  作者:赵蓓 [字体: ]
〔摘要〕本文在对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的服务模式、馆藏 内容 、技术手段、读者(用户)范围四个方面比较基础上,提出数字图书馆建设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同时,阐述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馆藏数字化、 网络 传输、信息服务三个方面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问题 ,以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

    随着 计算 机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 发展 ,数字图书馆建设已成为21世纪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主体,世界各国纷纷启动自己的数字图书馆项目。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知识产权是指从 法律 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在 科学 的技术、文化、 艺术 等领域中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环境下,一方面,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权利人无法实施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一味强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利用技术保护措施严格控制 文献 信息的使用,又会损坏广大用户的利益,导致知识产权与图书馆理念的大碰撞。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促进数字图书馆建设,另一方面,又制约着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1数字图书馆建设必须保护知识产权

    1.1服务模式

    传统图书馆的服务模式主要是在图书馆内,以馆员面对面地向读者提供“收藏”、“借还”服务为主,但随着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化的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图书馆以提供文献为主和作为中介性质为主的服务已不能适应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在数字图书馆中,利用网络为用户提供数据库检索、E-mail文件传输、光盘检索、多媒体数据传输、 电子 期刊、远程获取网上计算机资源信息等服务模式必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

    1.2馆藏内容

    传统图书馆馆藏是公开出版和预先选择的,馆藏内容相对单一,大部分为印刷型文献(如图书、期刊、报纸)、缩微资料等。而以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实体虚拟化的数字图书馆建设,进一步拓宽了数字图书馆的馆藏内容。除了部分数字化的特色馆藏外,还有大量网络信息资源:一次文献型的电子出版物、电子期刊、电子报纸以及全文数据库;二次文献型的图书馆馆藏目录数据库;三次文献型的电子 参考 工具书和零次文献型的电子论坛以及各种组织、团体、机构等单位在网上发布的信息。这些网络信息对于信息实体虚拟化的数字图书馆来说是无产权的,因此必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

    1.3技术手段

    传统图书馆的采访、分类、编目、流通、服务等业务都侧重手工进行,而数字图书馆是一项崭新的事物,它的产生并不源自图书馆自身,而是网络、通信和计算机技术融合的结果,它的采集、组织、开发、服务更多的依赖于网络技术。因此数字图书馆对信息进行加工开发中所涉及的软件使用问题、对作品进行编辑的问题等都必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

    1.4读者(用户)范围

    传统图书馆都根据本身类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服务对象,有特定读者群,这类读者数量有限并且稳定,对图书馆使用多为 研究 学习 用,侵权可能性小。但数字图书馆的读者(用户)主要分内部用户和外部用户,内部用户与传统图书馆用户叠合,而外部用户也就是通过网络为其服务的那部分用户,数量大并且不稳定,他们的使用多具有商业性质。因此这部分用户在使用数字图书馆信息时会产生知识产权问题。

    2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馆藏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网络传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2.1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馆藏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

    目前 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信息采集主体来源于丧失版权或版权问题已经解决的图书,如诗词和古籍文献。但这远远不够,必须采集新的高质量作品,这就必然引发知识产权问题。

    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目前关于数字化这一行为的性质,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只是将作品的原有形态进行数字转换,这种转换是由机器进行的,没有任何创造性,并没有产生新作品,与传统的印刷、复印、录音等复制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化过程是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演绎行为,数字化后的作品能够随意组合、增删、移位,和原有作品不一定有直接对应关系,数字化后的著作权属于从事数字化工作的人。

    笔者个人倾向于前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化是一种新出现的复制技术。但作品数字化过程包含着艰辛劳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数字化后所形成作品的包装、设计以及存在、传播方式,具有创造性,这部分内容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否则会挫伤数字化作品制作者的积极性。确定了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数字化权应归属复制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这一原则也适用于IT 时代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意到图书馆传统馆藏数字化才能适应IT时代需要,拟授予图书馆一种权利,使馆藏合法的数字化。美国白皮书建议修改有关豁免的规定,允许图书馆以数字形式准备作品的三个复制件,并主张授权图书馆为保存目的制作数字复制件。

    2.2数字图书馆网络传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馆藏数字化的目的是将数字化后信息通过互联网络来进行传播,因此,网络传输中的暂时复制问题即对于用户调用远程终端上的信息进行阅读或浏览时,信息通过网络传输进入计算机随机存储器(RAM)中但未拷贝,是否构成复制,对此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以日本为代表的一派认为,暂时复制作品仅保存在RAM中,存储时间短,未把作品在合理时间内驻留在有形物上,一旦计算机出现故障、断电或关机,显示器上的显示即告消失,不构成复制。

    以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另一派认为暂时复制构成复制。美国白皮书认为,用户计算机之所以能够显示出作品,正是因为计算机RAM对其进行了复制。《WIPO版权条约》草案中规定“‘复制权’中所包含的‘复制’应是‘以任何 方法 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作品进行的长久性或暂时性复制”,因发展 中国 家激烈反对致使条约在缔约文本中删除了这一表述,但在对该条约所附的声明中提出,“伯尔尼条约第9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化环境,尤其适用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受保护作品以复制形式在电子介质上存储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因此,该条约正式文本中虽然没有再强调必须把暂时复制留下了余地,条约成员国可以本国情况自行以立法或司法解释回答该问题。

   

12下一页  GO
阅读:
录入:中国论文联盟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免费论文搜索


本周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