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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相轻现象的美学阐释——兼论艺术评价中的双重尺度

[日期:2008-08-02] 来源:  作者:杨曾宪 [字体: ]

    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其中,艺人尤甚——同行相轻几乎是 艺术 界司空见惯的现象。既往,我们习惯于把这种“自美其美、同行相轻”的现象归结为艺术家个人的品格缺憾,归于艺德范畴,并希望通过提高个人艺德修养的方式加以克服。其实,这种认识很不全面。生活中某些贬斥同行的现象,确与个人鄙劣品格相关;妒忌他人成就的小人,各行各业随处可见,并非艺术独有现象。而笔者在与艺术家长期交往接触中发现,一些人品和艺德很好的艺术家在涉及同行创作时,同样会流露出“相轻”态度。由此,我认为,艺人相轻作为特殊的 社会 文化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超越艺术家个人品德而存在的,是艺术审美中艺术家不自觉地操作双重评价尺度的结果。本文便试图结合对艺术审美尺度的论述,讨论一下这种人们经验熟悉但 理论 上陌生的文化审美现象。

   艺术审美价值本质是艺术文化美

    艺人相轻现象,本质上是一个艺术评价尺度操作 问题 。艺术品是具有多重审美价值的审美对象,对它的评价标准和尺度也是多重的。作为直观感性形态存在的艺术品,它的外在的审美价值更多是属于前文化美或社会美因素,譬如 自然 美、人体美、形式美、伦理美等等,这些因素只是艺术美中的原生美因素,并不是艺术美的真正本源,更不是艺术审美价值的本质。尽管这些诉诸感官、打动情感的因素能让外行大众满足或陶醉,但却并不具备艺术审美价值。内行审美所看重的却是艺术内在的审美价值。强调艺术内行与外行审美角度、内在与外在审美价值的这种区分,对于本文所揭示的“文人相轻”的“ 规律 ”是非常重要的。

    譬如摄影,一幅用傻瓜相机拍摄的名胜风景照片,如画的美景同样可以令人赞不绝口,但它却并不是艺术,在摄影家眼中毫无价值。因为它没有色、光、影的有机构成,没有“有意味的形式”,更重要的是,这幅照片的拍摄角度已被无数次地重复了,所以,它没有艺术审美价值。而香港摄影大师陈复礼,拍的是同样黄山风景,却拍出了独特的诗情画意,令人不得不叹服大师的魅力。而这,才是艺术美!譬如绘画,一幅色彩鲜亮构图和谐静物装饰画,外行可能大加称道,高高挂在卧室墙上,但在画家眼中它却一文不值,因为那只是一张技巧拙劣的仿作。而国画大师几笔完成的写意荷花,却是后学临摹的典范;原因就在于这寥寥几笔,笔笔见功力。又譬如电影,一个煽情的好故事,会感动的观众热泪盈框,但从导演摄影角度,却可能幼稚的让圈内人不屑一顾!再譬如表演,一个演员长相甜美,天生丽质,但这与其舞台形象的艺术美丑没有直接关系——当外行大众为她的脸蛋倾倒时,专家们却可能正在为她的做作表演而恼怒呢!类似例子不胜枚举:花拳秀脚,唬得住外行,却骗不了内行。如果是缺少权威性的外行评价,艺术家们往往倒是不在意的。

    那么,艺术内行审美或艺术内在评价尺度究竟是什么呢?这是个很大的问题,由于艺术隔行如山,要概括出一个共同标准是不容易的,因此,须先从艺术创作和艺术美生成规律谈起。尽管不同艺术门类的艺术媒体不同,符号系统(以下简称艺术媒介)不同,艺术审美特征也不相同,但它们的创造目的却是相同的,这就是借助各种艺术媒介再现或再造出一个逼真或虚幻、具象或抽象的属人艺术世界,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这个依存于艺术媒介的艺术世界,其成败当然也依存于艺术家对艺术媒介的操作。艺术家的艺术创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助艺术媒介对原生状态的诸生活因素(环境、事件、人物、情绪、伦理等)的生动表现,另一方面则是对艺术媒介本身诸形式美因素(色感、乐感、节奏感、形式感等等)的灵活运用。艺术媒介总是有局限性的,人类生活却是时空无限的,艺术家的伟大,就在于他既能克服这种矛盾表现生活,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艺术媒介固有的形式魅力,使艺术品获得永恒生命。譬如一块没生命的木头,在雕塑家手中却会变成一尊美丽少女的头像,而少女那飘逸的长发,却是借助木头固有纹路表现出来的,原本无意义的木纹便获得了无穷的艺术韵味。这就是真正的艺术,它不是所谓 内容 与形式的统一,而是艺术形象本身就存在于媒介形式之中,形式因素本身便构成艺术的内容。艺术家的艺术水平,就表现在他克服艺术媒介局限时所获得的创作自由度;这种“自由”度,正是艺术家合规律、合目的创造能力的体现,是艺术家智慧、学识与专业技能、技术等“文化本质力量”的显现。因此,艺术品,就是艺术家创造性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确证;艺术审美价值的本质,不在艺术内容美,也不在艺术形式美,而在艺术品所内含的艺术文化美。[①

    所谓艺术内行审美,“审”的就是这种艺术文化美,所谓“内行看门道”,看的就是同行在克服艺术媒介局限性时所面临的难度系数、所显现出的智慧、学识与专业技能、技巧水平。显而易见的是,那些被艺术媒体固有局限所窒息、或艺术技能表现拙劣的艺术作品,譬如哪些毫无生命力的雕塑作品、哪些人物僵死的小说、哪些用生硬概念堆切起来的诗歌、以及跑调的歌唱、笑场的演出等等,其艺术本身就是失败的,不能实现艺术审美功能,当然毫无艺术审美价值可言。那些艺术媒介局限性较低、或艺术技能等表现水平较差的艺术作品,譬如象肥皂剧创作和通俗歌曲演唱等等大众艺术,尽管从一般艺术标准上说也具有艺术审美价值,特别是娱乐消遣功能,尽管同样也是作者智慧、学识、专业技能等“本质力量”的产物,却未必具有真正的艺术审美价值。而只有那些艺术媒介创造难度系数较大、或艺术技能等表现水平较高的艺术品才能获得文化审美价值。实事也确实如此:如果凡是能唱几句卡拉OK的都是歌唱家、如果凡是能写毛笔字的都是书法家……,那艺术本身也就没有存在价值了。因此,用一般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定义是无法阐释艺术文化美本质的,因为所有艺术品都是“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我用“艺术媒介创作难度系数较大、艺术技能等表现水平较高”作为限定词,就是揭示艺术美的生成规律:只有那些与平庸艺术作品拉开“文化价值距离”的作品才能获得艺术审美价值。那么,何以形成这样的规律呢?                             

   难能为美:艺术审美价值形成规律

    我们先从个体艺术创作中探寻答案。每个艺术主体,每次艺术创作的水平也是绝不相同的。同一作家所创作的小说,其形象塑造的难度与塑造的完美程度总是有优劣之分的,同一演员所扮演的人物,其角色驾驭的难度与表现的水准总是有高下区别的。作为创作者本身,无论是作家还是演员,通常都是知道这种差异的,他们自己也总是将那些创造难度大、艺术表现水准高的作品作为“代表作”,以代表其艺术水准。而那些大路货、平庸作品,或驾轻就熟率意为之的寻常表现水准作品,创作者自己也不会宣耀,也不以为美。何以如此呢?简单说来,就在于那些最佳艺术作品其创作成功的难度系数大于寻常艺术客体,因而使艺术家能充分展示自己的智慧、学识、与专业技能、技巧水平、从中充分体验到自由创造的艰辛与创作成功的喜悦。用流行美学理论阐释,就是这类客体最充分地肯定了创作主体的“本质力量”。而那些平庸的大路货作品,那些表现拙劣的所谓艺术品,则不仅不能充分肯定主体的创造性本质,而且,还往往是对主体创造能力及其智慧、学识、技能的否定或嘲弄,因此,主体不以其为美便是很正常的了。这种创作主体以超出自己寻常水平的最佳创作客体为美的规律,就是我所谓“难能为美”[②]的规律,它既是艺术文化审美价值生成的重要规律,也是衡量艺术美的内在尺度。

    我们再从艺术群体角度进行阐释。不同的艺术创作主体,由于其艺术修养和人文素质的差异,其艺术创作的寻常或最佳水平当然各是不相同的,因此,“难能”作为文化审美价值的尺度显然是相对的:对于甲艺术家来说是率意为之的寻常水平,对于乙艺术家来说则可能正是其孜孜以求的最佳水平。但由于在现实的艺术活动或艺术文化生存环境中,任何艺术创造活动都是以专业形态存在的;脱离专业艺术文化环境的个体,既无从获得专业知识也无法实现其艺术创造的价值。因此,尽管许多门类艺术创作活动主要是个体行为或“业余”行为,如绘画、摄影、文学等等,但在通常情况下(艺术变法或流派对立情况除外[③]),作为某一门类艺术创作的从业人员,他们却都会认同共同的艺术文化审美价值尺度。实际上,在任何一种艺术专业中,专业创作任务与专业衡量标准都是相对确定的。作为艺术专业实践的参与者,每个个体通过 学习 、实习和具体操作,必然对本专业所需的知识、技能、技术等素质要求有深切的了解,对于艺术创造过程的难易程度有某种亲身的体验。譬如演员,演员的任务是塑造角色、赋予角色以生命而不是表现自己;演员塑造与自己本色较近的角色易,塑造与自己形象反差大的角色难,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这样,在艺术角色背后,每个演员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所表现出的专业技能素质差异同行是有目共睹的、大家是用同一把专业尺度进行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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