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宋朝差役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 研究
1、与户等制度的关系
宋政府是依民户的户等高下轮差派役的,故论及差役亦须关连到五等户制。宋朝的户等制,学术界有三等户制、五等户制和九等户制的讨论,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宋政府主要是以五等户为主轮差派役的。
宋晞认为,宋太祖 时代 只是黄河下游部分地区有五等户籍的规定,旨在激励农业生产。太宗、真宗朝则实行九等户制,上四等户要服差役,下五等户则免.宋仁宗以后推行五等户制.上三等须服差役,下二等则免。宋神宗时期改差役为募役,又将五等户制细分为十五等,不过,这一分法随变法的废止而废止,此后,仍行五等户制。但是,北宋原则上是第一至三等户为受差主体,而南宋则规定第一至四等户皆属受差户.宋朝定户等,所依据的是产业和人丁的多寡[91]。葛金芳[92]、穆朝庆[93]、张熙惟[94]、吴松弟[95]考察了宋朝五等户簿与赋役征派的关系。朱家源认为, 中国 封建时代户等制最早出现于北齐.按资产分为九等。五等户制约在周世宗时已在一些地方试行,宋建隆二年春诏令种树,是宋朝第一次出现.也是五等户制正式形成的开始[96]。曾琼碧对宋朝乡村下户进行了研究。邢铁对魏晋至宋元明的户等制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另有《户等制度史纲》出版(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他认为宋朝是我国古代户等制的高涨时期,而乡村五等户制是其典型的形式[97]。黄繁光认为,五等户制再分为十五等户制,曾实行过一段时间。但过于细碎,不能适应当时 社会 的实际情况,所以仅是昙花一现.王曾瑜将其视野拓展到北朝时期,来探讨自北朝到宋朝户等制的变化.他认为,中国封建时代户等制的正式出现始于北朝,备于唐,盛于宋,与封建国家的赋役制有重要关系。五等户的起源至晚在后晋天福七年.是取代了北朝至唐的九等户制而形成的。九等户制在宋初大概没有实施,五等户制则与宋朝相始终.仅在熙宁年间出现了细分现象。他还深入探讨了宋朝划分产等的标准:北宋时北方多以家业钱,南方多以税钱:南宋时南方多以家业钱。他认为,宋朝划分五等户完全依据人户财产多少,而与人丁的多少无关。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包括家业钱、税物、顷亩、种子等[98]。漆侠以地主阶级、农民阶级的阶级划分,对两宋民户等级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从五等户的占田多少等物力情况和唐宋社会变动 发展 情况入手进行探讨,他认为,官户形势户和大地主阶层的要求是安于现状,中等地主、小地主、农民阶级各阶层则普遍要求改革。并对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和客户及各等户(两个阶层)在社会中的所占比例,及其生产生活情况进行了研究[99]。梁太济对两宋户等的划分也作了较细密的研讨.他认为,北宋初,全国尚未统一,户籍制度也未统一.国内有三等、五等、九等户制等各种形式,同时也因地域的差异而不同.五等版簿初次攒造的时间是景祐元年,五等户制的敕令约颁布于天禧三年至四年的冬春时节,首次普遍推行则在景祐元年。王安石推行募役法混乱了五等户制,使得此后版簿愈更不明,出现了严重形式化的倾向。此后,五等户制在社会中的作用也明显降低了。出等户的出现和确立,至南宋似又是六等户制,而户等制的界限业已曰趋泯灭。他还对宋朝划分户等制的标准之一家业钱的估算 内容 及其演变作了研究。他认为,乡村民户家业钱的估算依据田产、杂产,坊郭尸家业钱的估算则只依据屋业[100]。王晓如撰有《略论宋代乡村的第五等户》,《宋代乡村的无产税户》[101]。
诡名挟户(隐户、寄户、子户)是指宋朝官户与乡村上户冒充乡村下户或客户,或乡村产冒称形势尸官产以逃避赋役的一种方式,这种现象对于两宋役法的具体实施 影响 极大。漆侠、王曾瑜、周宝珠[102]和黄繁光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王曾瑜认为,诡名挟户是导致两宋差役不均,不能够正常实施的主要障碍.这种现象大致与宋朝相始终.南宋时乡书手掌管各乡版簿,成为庇护诡名挟户的关键性吏职.黄繁光对宋朝民户为逃避重役而出现的下列几种现象进行了研究:民户逃移,析户分居,诡隐田产,虚立于户,求蔽于寺院,自杀自残.他认为,无论是合法的规避,或非法的诡隐,就社会整体而论,并未减轻官府摊派给民户的差役总负荷量,越是智巧万端,诈伪百出,则迫使役贲越加不合理地转嫁,差役的分配就更为不均.
2、与保甲制度的关系
保甲制推行之初,本与役法无关,但熙宁变法之后,保甲制逐渐溶入役制,以至对此后直至南宋的役法产生了较大影响。对此,朱瑞熙、汪槐龄、黄繁光,漆侠等都进行了研究,后经学者们共同努力,发掘出其中所存在的社会 问题 .关于保甲法混入役法的时间,聂崇岐认为在元丰时期.宋晞认为在北宋末叶[103]。黄繁光认为自熙宁新法时代起役法在实行中便陆续以保甲干部兼操役事,至徽宗时代推行保伍法,又将之引入募役制中.并法定下来。宋晞认为.募役法与保甲法的合流,对南宋役法影响很大,差役之重较北宋还厉害[104]。漆侠认为在熙宁八年闰四月,保正长代替了耆户长催税.以至南宋时期差役最为沉重的转变为保正副、保长[105]。王曾瑜认为,自王安石倡行免役法后,职役制度就有所变更。大致说,州县役由轮差和投名并行改为全部投名(募役),但又并不一定支付吏禄。而乡役则用保甲制取代了原先的耆户长制,保正、保长基本上轮差,而乡村上户充任保正长者仍占很大比例,服役期间他们仍算形势户[106]。
朱瑞熙认为,职役与保甲法紧密结合,有时径称保甲法为差役法,有时又称为保役法[107]。王德毅对两宋保甲制的研究用力甚多,而又偏重对南来保甲制的研究。他对宋朝保甲法的渊源、熙宁时期有关保甲制实行前后的过程,与有关保甲制的争论、保甲制的变革、南宋保甲制与役法的混合及其对于民户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南宋保甲制的社会功能等作了较全面的探讨。他认为,熙丰时期所推行的保甲法对此后的宋朝社会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与国防军事相结合,以恢复唐代府兵的兵农合一制,二是渐渐演变为新的差役.较之旧有差役法还要严苛,与当初议行的宗旨相违背,带给民产以困扰[108]。他还认为,甲头制与户长制的交互采用,在南宋竟产生了一种互相调济的作用,对下户是一种优恤[109]。黄繁光认为,经过保甲法与北宋原差役法的混合,到南宋则形成一种变质的役种:南宋乡都职役制度。他进一步探讨了这一役制对于南宋社会和民户负担的影响.他认为,保甲制(结甲制和保伍制)被引入役法之后,形成了南宋既差又募的混杂役制,并逐渐成为当时人人畏惧的贱役。他从一般税户每岁敷出役钱数入手,将南宋社会中民户对于国家“职役”负担进行了深入探讨。林瑞翰将“保”与“甲”分别进行了探讨[110]。吴泰,就熙丰间“以家联保,以丁联兵”制度的推行与地区差别、自熙宁至南宋保甲制的延续和乡村统治体制的变化、保甲法与职役制和兵制等的关系,以及保甲法的性质及其对宋朝社会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发掘出许多前人不曾注意的社会内容[111]。
3、与乡里制度的关系
宋朝承担差役者同时多又是乡村基层政权头目,所以,学者们在研究宋朝差役法时,已经注意到其与乡里制度关系。然而,由于相关史料的缺乏,学者们的看法也受到了限制.已出版的一些通史性教材或专著,都未能清理出来朝基层政权的轮廓。郑世刚着力对宋朝的乡和管进行了深入探考。他认为,唐宋相比,宋朝乡里行政组织已经残缺零落。乡里两级行政建制在宋初已混淆为一:里正既是按里设置的行政头目,又是负担一乡赋税征收的乡级行政人员。开宝废乡令后在宋朝史料中仍长期存在的“乡”的建制,只是实施财税稽征的单项行政建制。北宋前期管的组织机构有耆长、户长和壮丁等行政人员,其行政职能、任职条件都有明确分工.北宋前期的管级行政区域,较原乡级区域要小,一般和原来的里区域范围相似,或小于里。管作为乡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宋朝独有的组织形式,前后实行了一个世纪,在宋王朝的整体行政制度中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对宋朝乡村的 政治 经济 生活和组织结构也有一定的影响[112]。王曾瑜认为,宋承前代,在县以下有乡和里两级基层单位。管的大小介于乡和里之间.乡书手原隶里正、户长,后来升为县役。南宋乡里区划发生了变化,有的取消里,改为乡、都(都保)两级.有的都里并行,有的推行旧制,不用都作为行政区划.情况较为复杂[113]。朱瑞熙认为,北宋前期,沿袭唐五代后周的乡村制度,大多数地区乡村实行乡、里制,少数地区乡村实行乡、团、里制。开宝七年.撤乡设管,后由管演化出耆的建制。宋神宗保甲法推行后,全国乡村陆续改行都保、保、甲制。南宋时,乡村普遍实行乡、都、保、甲制,封建统治更加严密。有些地区,如福建、四川泸州等,实行乡、里、耆、都制;有些地区还继续设团,相当原来的乡[114].杨炎廷认为,宋前期的乡村制度是:县之下设乡,有里正和乡书手各一人:乡之下设管,有户长一人;管之下设耆,有耆长一人,其下有壮丁协助;耆由 自然 村落组成,即:乡一管一耆制.而宋朝的里与唐代的里大不相同,是指村之意。北宋中期以后,乡书手的职权日益重要,成为当役者的美差,而且逐步胥吏化了。耆在宋朝乡村行政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宋朝基本上以耆作为地方行政的细胞单位.在这个单位上,地方实行了自治。王安石变法之后,乡村政权重组,以后乡村便以250家为一单位,实行自治,取代了以前耆的地位,耆长、壮丁等渐被都保正、保长取代。1095年,朝廷敕令重定乡役之法,乡村机构再度发生变化。废催税甲头,代以大保长;凡差派为保正长的,都给雇钱,如他们不愿被雇为保正长,地方便雇募耆长、壮丁代替.这个规定,一直沿用到南宋[115]。王棣对史学界宋朝实行乡里两级制的说法提出质疑。他认为,宋朝的乡只是县以下一级财政区划,乡与里不存在统属关系。它们有时重叠,有时各自独立.乡建制的这种变化,是由于两税法以来赋税征收方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所引起的.乡作为单一财政区划的出现,是唐宋之际社会经济转型期重构乡村基层组织的产物[116]。而夏维中则主要依据日本学者周藤吉之、柳田节子的研究成果,认为乡里制的崩溃与乡都制的建立,是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北宋前期。乡仍具有一定的职役功能,因经界法的推行,乡逐渐成为一种地域单位.里则在南宋中后期于大多数地区名存实亡.与此同时“都”则成为乡村基层社会的主要建制。[117]另外,曾资生撰有《宋金与元的乡里制度概况》[118]。
4、与地方胥吏的关系
宋朝地方胥吏(公吏)与吏役、差役有交叉之处,不服差役的地方胥吏也左右着宋朝基层的政权,对役法的推行和宋朝基层社会都具有很大的影响。许多学者都注意了这一问题。聂崇歧认为,西宋役法屡改而未臻妥适的原因,枉法官吏应负大部分责任。王德毅认为,南宋时期,乡胥舞弊很普遍,手法多样.吏治对于国家之治,尤为重要.法是人订的.也是人破坏的,胥吏实是罪恶之源[119].南宋义役的破坏,首先在于地方官吏勾结役首,以营私利而害公,为官吏怂恿所至[120]。尹敬坊对宋朝形势户、王曾瑜对宋朝差役和形势户、吏户分别作了深入研讨。尹敬坊认为,在宋朝享有封建特权的地主阶层通称形势户,应包括三部分人户:品官之家、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乡役户。他认为,吏人是宋朝差役的一种,一般由乡村上户负担,但却并非轮充.大多为世袭.保正、耆户长等乡役人是基层统治的爪牙,固有压迫人民的一面,但也有受公吏盘剥的一面.在宋朝,充当吏人须有一定的条件。吏人本身是一种职役,与编户相比,地位却是高贵的,是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吏人在其所控制范围内的职权是特别大的。宋朝基层阶级矛盾往往表现在吏和民的矛盾上[121]。王曾瑜对宋朝吏户的构成、吏胥名目、入役形式、级别和升迁、出职、 考试 和劳考、吏禄、特权和禁约、吏额以及吏户的社会地位等作了全面的论述。他认为,吏作为统治机构的低级办事人员,大致包括中央各路帅司、监司和州县衙门的胥吏以及乡村基层政权的头目。因服差役,乡村上产与吏户存在着交叉关系。大致而言,吏户的基干部分再加上官户,便组成了宋朝的形势产。他和尹敬坊都认为,宋朝公人和吏人虽然有时混称公吏,但二者又有区分.他认为,差和募外,宋朝还有胥吏子弟承袭替补、官员及其子弟充吏职等复杂的入役情况.宋朝统治者虽是贵官贱吏,但官要对民实行统治。又必须通过吏.在不少场合,贵官也可能受贱吏的摆布,甚至愚弄。与一般乡村民尸相比,吏户决非低贱者,而往往是比官户更为直接的基层统治者、压迫者和剥削者。吏产利用一切机会为非作歹,正是反映了官与吏、吏与民之间矛盾的一个侧面。但是,若与吏户为非作歹的史实相比,毕竟是居于次要地位,尚不足以改变吏户作为宋朝地主阶级当权派这个根本性的估计[122].高美玲从总体上探讨了宋朝的胥吏[123]。祖慧有多篇论文探讨宋代胥吏。[124]黄山松撰有《略论宋代州县公吏违法》[125]。苗书梅《宋代县级公吏制度初论》一文,对宋代县级公吏进行了分类研究,并 总结 了其主要职责,指出宋代地方吏人权势的增长及其制度上的原因。[126]林煌达在 台湾 中正大学的硕士(中兴大学,1994年)、博士学位论文(中正大学,2001年)分别以《北宋吏制研究》、《南宋吏制研究》为题,发掘出两宋吏制的诸多层面。
五、有关宋朝差役研究的几点想法
由上述可知,20世纪学界对宋朝差役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在一些问题上,学者们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有些方面也还存在着薄弱不足之处.在此,笔者提出几点浅见,向师友们请教。
(一)如同许多制度性问題一样.中国封建社会的徭役制度也具有延续性的特点.如果单就有宋一代差役制度进行研究,对此前后的役制缺乏系统、贯通的认识,无疑就将宋朝役法的研究与中国封建时代的役制之整体发展演变脱离开来,使之成为一个断裂的 历史 时期的制度,这样的研究就难以从前后时代的演革和发展过程中 分析 其优劣得失.例如,宋朝的职役与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吏役有无联系、宋朝募役出现的前提条件及其对后代役制变革的影响、个别色役的历史渊源及其演变的过程,中唐以降至有宋一代役制何以发生变革等许多问题,似乎都难以透彻地加以考察.张泽咸先生利用宋朝史料对隋唐赋役和阶级结构的研究.极具启发意义,值得珍视和 学习 .漆侠先生“宋代差役之法,远继魏晋,近承隋唐”的论断.也是极富创见的宏观引导。他认为,历史研究有一种“珍珠倒卷帘”的研究 方法 ,即许多历史问题,越是从后往前看.越能够更为客观地对其做出准确的评断。依此而行, 参考 己发表的秦汉(如黄今言的研究)、魏晋隋唐(唐长孺、张泽咸、高敏的研究)和元(如陈高华的研究)明(如唐文基、栾成显的研究)清(如陈支平、刘志伟、孙海泉、郑振满、魏光奇等的研究)的有关役制等问题的研究,宋朝差役制研究便可能发掘出一些新问题,更上一层楼。
(二) 科学 的 理论 指导和尽可能详尽而准确的史料,是历史科学研究的基础。加强历史学及其相关理论的学习,并结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计量学、人口学、民俗学等学科理论(尤其是从社会史学的理论层面和角度发掘两宋乡役与基层社会变迁的互动影响,职役变革与两宋基层社会研究,以及职役与基层社会秩序、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控制.乡吏与县司、国家政权的关系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开拓前景。如钟年撰有《宗法、保甲、乡约一一两宋时期的乡村社会控制》,文章虽浅短,但确已指示出一条路径[127].再如梁庚尧在《南宋的农地利用政策》、《南宋的 农村 经济》中对于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研究等.而在前人披荆斩棘,开启山林的基础之上.由对乡役的考察进而展开对两宋乡村社会史、农民史的探讨,无疑将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两宋史研究的新天地。此外,历史表象的制度往往并非客观历史本身。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制度与其实际执行常常存在很大的差距,只有对其实际运行的效果及其社会影响进行探索,方可稍窥历史真貌。运用行政学的有关理论,即可发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的、县乡之间的“权力空间”问题,从而对宋专制政权的赋役制度的实际行政运作和社会的互动进行深入挖掘,再加以尽可能详尽而准确的史料来进行科学的论证,也应该是宋朝差役研究进一步深入的基础。
(三)其中的薄弱环节和欠缺不足,如史学界对衙前、弓手、乡书手等重要的色役多有探讨,而对于其它一些小色役如耆长、户长、甲头等却论之不足,以致在一些相关论述中,经常出现小的纰漏。这虽与史料的分散或欠缺有关,但又并非没有可以进一步挖掘并做出较为准确判断的可能。赋、役是联系尤为紧密的问题。据漆侠、王曾瑜、汪圣铎等学者的研究,两宋税制极为复杂。如若结合两宋赋税的变化情况进行考察,可以多方面推进役制研究的深度。如包伟民在其《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的研究方法、理念和切入问题的视域,也有诸多启发。如果将宋朝差役的各种色役先进行分类研究.再融而为一,似乎更利于把握宋朝役制的点与面,更有利于把握其具体的演化过程及其所反应的社会内涵,也能帮助我们更清晰的了解宋朝差役的源和流。对于公人胥吏之于役法变革的影响、职役制下不同地域间乡村民户的生活和生存状况,职役与州县行政关系的研究,居住在基层社会中的各种形势户、豪强户、士人等社会群体等对役制变革的影响等,也显属薄弱。任何制度和历史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一承不变的,至于将与差役有关的几种制度、两宋社会发展演进之实情融合起来,从国计和民生两个方面,对宋朝役制做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研究,对两宋役制与民户实际充差服役的差距、差役与广大民众现实生活的关系等诸方面的研究,尚大有可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