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结合,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体,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 内容 ,后者是前者的体现和保障。他说:“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22]“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23]邓小平认为,法制不仅仅要保障 经济 建设,还要首先保障民主,没有民主固然没有法制,但同样,没有法制也就没有民主。因为民主政治建设只有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才能进行;而且受 历史 传统 影响 ,我国现实政治体制中还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的 问题 ;“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24]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5]
邓小平所讲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又有不同的内涵。所谓制度化,是讲民主建设说到底是个制度建设问题,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到实处,因为各种制度都是民主政治建设的载体。所谓法律化,是讲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必须有法律做保障,通过及时地制定各种法律、法则把社会主义各种民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并使之在法律制度的保障和规范下进行。可见,邓小平关于民主建设同法制建设相结合,“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实际上是指如何把社会主义民主原则通过法制建设转化为国家制度和法律的问题。为达到这一目标,邓小平认为,首先,应将在实践中已经证明符合社会主义 发展 规律 的各种理性认识,及时地以法律、具体制度的形式确认下来,并进而在实践中加强立法和健全各种制度,以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确保机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要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管理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活,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依法律法规行使民主权利,以法制为武器同各种破坏民主与法制的现象作斗争,进行正常的工作、 学习 与生活。再次,在加强立法,健全法律的同时,也要进行法制 教育 ,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邓小平认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26]许多人犯罪,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法的意识和法的精神,所以中国“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在强调发展民主的同时,要强调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是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27]总之,把民主同法制紧密联系起来,是邓小平民主政治 理论 的一大特色,它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具体途径。
第六,结合我国国情,选择最适合于我国民主制度发展的具体制度和具体形式。即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再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党政要分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政治体制的最主要弊病就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产生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互相扯皮、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等消极现象的一个主要因素,影响着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挥。因此,改革一开始,邓小平就强调党政分开。他说:“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28]他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由党组织代替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党委和政府两个机构的职能是不同的。他说:“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同时,是通过计划来领导,……把力量组织好。”[29]这就是说,党组织的职能是纲领职能、引导职能、组织职能和监督职能,等等;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领导制定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就是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把党的意志变成法律条文,以把握国家发展、前进的方向。政府部门的职能是具体实施党领导制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计划,用行政手段去管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领域的生活。由于二者在社会性质、具体职能、执政方式上均有不同,所以必须实行党政分开。邓小平还提出了实行党政分开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即先从中央开始,然后向各级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推行。针对一些同志担心实行党政分开会不会削弱党的领导的问题,邓小平指出这“不会削弱党的领导”,而不分开“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30]邓小平关于党政分开的思想,不仅对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实现党执政方式的 现代 化,而且对于促进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其二,权力要下放。邓小平认为,权力过于集中,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又一弊端。在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上,它“不适当地,不加 分析 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31]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看,权力则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基层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力太少。这种情况严重“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32]总之,“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33]他认为,要解决这一弊端,就要合理地分权和放权,使“权力不宜过分集中”。一是划分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实行党政分开;二是发展党内民主,确保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健全民主集中制与集体领导制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三是扩大地方和基层的自主权,尤其把权力下放给地方、 企业 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广大劳动者。此外,邓小平在主张合理地放权和分权的同时,又强调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合理、适当、必要的集中,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邓小平的放权分权思想,是认识上的重大突破。
其三,干部制度要改革。邓小平认为,由于十年“文革”使“干部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后,干部问题一下子突出地表现了出来:干部队伍普遍存在素质下降、青黄不接、知识和年龄老化的问题,很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他认为不解决这个问题,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指望,而且“可能要亡党亡国”。因此,他提出必须对现行组织人事制度进行改革,尽快改变干部队伍的现状。首先,“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34]破除论资排辈思想和任人唯亲的宗派主义,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确立任人唯贤的选人用人方针,以培养、发现、选拔和使用更多的优秀人才。其次,以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作为选拔干部的标准,即德才兼备的标准。这里的“革命化”指的是德,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在这个前提下,实现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再次,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人事制度,如“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以及领导干部的任期和离休、退休制度。[35]同时,为了提高干部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邓小平还提出要完善干部的教育、培训制度。
第七,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只能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观念等因素,情况远比经济建设复杂。我国 目前 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民主意识的培植,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完成等都不是在短时间内可以实现的。因此,民主政治建设决不可随心所欲,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只能是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这是一条最根本的原则。邓小平指出:“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36]又说:“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来领导,许多事情很难办”, [37]“我们的改革不能离开社会主义道路,不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38]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在实践中,必须把需求和可能结合起来,充分考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适应能力 ,有计划分步骤地渐进。邓小平谈到我国的选举制度时就阐述了这个指导思想。他说:“比如讲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40]
邓小平关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必须结合国情在党的领导下有秩序地进行的思想,对我国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八,提出了一些评判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五条:一是看是否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二是看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三是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四是看是否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五是看是否有利于取得和保持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的社会环境。这是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权衡利弊得失的主要依据。按照这五条标准,就能保证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沿着正确的路径有步骤、有秩序地健康向前发展。
总之,邓小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学说,是我们当前和今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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