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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格局的思考

[日期:2008-07-27] 来源:  作者:吴官保 [字体: ]

   在认识 政治 格局之前,不妨先认识一下什么是 经济 ?从共性认识,经济是财富的反映。财富包括直接财富和间接财富。比如说我有一台电脑,是我的财富,这仅仅是财富与经济的直接关系,或者说,仅仅是一种等同关系,属于直接财富。 之所以被我占有,有两种可能,要么是我拼装成的,要么是原装的。两种方式都离不开货币。货币在日常生活中,也称之为财富,实际上就是间接财富。什么是货币?它是产品交换的媒介,是中心的反映,通过它,实现了物与物之间的等价交换。当然,在交换过程中,它往往是通过若干次货币交换才最终实现物质交换。可见,货币是人类意识支配下的物质交换介质。它可以替代财富,但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财富,仅属于间接财富。

    那么,我的电脑这个财富是如何来的? 离不开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对于我来说,主要是脑力劳动的结晶,是间接财富。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是意识支配下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结晶,是直接财富。可见,财富的核心是人类意识。我通过意识支配下的脑力劳动得到了财富的媒介形式——货币,再将货币转换成物质财富——电脑。这是财富形成的第一种形式,即间接财富。间接财富在当今 社会 更为丰富,如信贷、股票、娱乐、出版等。脑力劳动包括多方面,如管理才能, 教育 才能,创造发明才能,演艺才能等。体力劳动也是以意识为支配的,只是一种较为低级的意识支配下的劳动。可见, 发展 经济的根本所在是人类智慧,也就是说,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人类智慧。智慧层面越高,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力就越大。

    作为生产厂家,制造出电脑这一财富出来,离不开几个要素:管理要素,员工要素,技术要素,原材料要素,设施要素等等。这是财富形成的第二种形式,即直接财富。在管理要素中,包括制度建设(特殊 法律 )和行政管理,它们不是直接要素,仅仅是一个分支要素。对国家而言,法律和行政就是政治的总和。 间接财富的创造,也离不开技术和管理,它们是构成间接财富的要素。可见,行政和法律仅仅是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经济的对立面。马克思将经济和政治视为对立面显然不 科学 。经济存在两种认识:一是单一经济(包括 企业 、文化产业、个体经济等),一是区域经济(包括基础设施、货币、流通等)。国家所管理的是两种经济, 故管理的结构模式更复杂,它是一种系统管理。但它的地位并没有变,是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说,前面所指是行政与经济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法律也同样是服务于经济的。由于运动是建立在相对静止上的运动(见《 哲学 要素的认识》),静止是稳定的同义词。法律是为稳定服务的,稳定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因此,法律的根本所在落脚于两种经济。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政治必须服务于经济,必须服从于经济。所以,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提法也不恰当,应该是政治基础与宏观经济。

    管理中存在层次 问题 。一个企业集团也存在不同层面的管理,但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发展经济。由于上下之间是一种经济上的直接连锁关系,因而,对基层的行政人员可以任命。除了这种相联系的层次外,还存在非联系层次,即各级行政主管下的两种经济。由于经济的独立性,带来行政的独立性,不能用委任替代。

    当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是指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这也不对。经济是由管理等要素组成的,政治制度就体现在经济制度中,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上层建筑。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认识呢?这关键是在纯私有制背景下形成的 理论 认识。在纯粹的私有制中,政治与经济是分离的。而我理解的政治,与经济是融合在一起的,它仅仅是构成经济的一个要素。这也是此文的理论基础之一。

    一个国家的系统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象征稳定的法律系统,稳定就是相对静止的反映,它的基本数是三,我因而得出了法律系统的三权理论(立法、执法、监察包括公安);二是象征着发展的行政系统, 发展的本质就是运动,而这种运动是单一系统运动,单一系统运动是是“四维空间”的组合运动,因而将行政系统分为四权(产业、 金融 、文化、军事)。为什么不将经济视为一个系统呢?这就如同一个企业,企业的制度实际上有法律的功能,企业的行政那一块就是管理着经济的发展,它不存在独立的经济系统。国家也是一样。

    法律系统为一分为三体系,包括:

    立法领域(包括行政协调和d组织)
    监察领域( 环保监察、人事监察 、公安 、保安)
    执法领域( 法院和劳改,从中央到地方的直线管理 )
    行政系统包括四个领域:产业、金融、文化、国防等
    a.产业领域:企业的生产、运输、电信、物价等
    b.国防领域:国防 科技 、国防企业和军队等
    c.金融领域:货币、税收、股市、银行、贸易、保险等
    d.文化领域:教育、文化(基础技术)、宣传、慈善(福利)、医疗、外交、人事、工商、仲裁、国土、水利、慈善(福利)等

    行政系统的四权问题。在我过去所写的文章中,对行政系统中的调节认识有错误,还得重新认识。行政四领域都存在谋求发展的问题,各领域的领导人总会以自身领域的发展为重,完全靠各自的理智是不可能实现协调的,必须介入一个协调组织。而每一个领域各自之间都存在相互的联系,a 分别与bcd 、b 分别与acd、 c分别与 abd 、d 分别与abc构成错综的联系 网络 ,因而必须以每一个领域为主体介入一个调节系统,从而形成了四权调节,加入一个系统调节,就构成了五权调节。五权调节的理论从何而来,它从客观的四领域的相互联系而来,而该系统的中心又是根据运动(四维空间)上的调节理论得来的。这样一来,其实形成了大系统的十一权分布理论,即法律系统三权,行政系统四权,调节系统五权。那么,调节系统五权从何而来?这就关系到法律与道德的目的。立法的重要目的是协调,协调经济关系,协调人与人的关系,协调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协调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的关系。道德建设要依赖于先进组织的建设,同样可以起到协调作用,它是对人思想的协调。因此,从协调的角度认识,立法与先进组织应该是统一的,也就是说,负责立法工作的领导人应该兼任先进组织的领导人。可见,调节系统五权实际上是从立法领域派生而来,如果将立法领域视为一权的话,就只有七个权力部门,如果从权力地位来认识,实际上构成了十一权领导。

    为什么要将公安列入监察领域,这是由公安的性质所决定的。公安是确保社会治安的机构,维护治安,离不开对公民的监察。如果将公安归属执法领域,等于将监察与执法包揽于一身,形成了权力的膨胀。公安也不能归属行政系统,行政系统的本质是组织社会发展,而不是稳定。如果将行政包揽于一身,也将权力扩大了,以往的政治斗争与行政管理公安就有密切关系。

    中央四个行政领导人的竞选,应由立法领域主持、监察领域监督,由中央、州市、县级主要领导人和三级选派代表参予投票。各州市、县、乡行政领导亦参照此法竞选。而立法、执法和监察的七个领导人应从内部产生,内部投票。对参加竞选的人选,应由立法领域组织(并不一定是集会)全体代表确定后选名单。国有企业各企业主的竞选,应由中央三个相应的行政领导人(或委派)会同该部正副领导人以及派驻人员、属该企业的国家人大代表共同表决。

    这种体制是公私兼顾的体制。所谓“公”,是由不同经济层面的“公”组成,它小到家庭,大到国家。他们均是相对独立的实体.国家的“公”会对基层的“公”产生 自然 影响 ,但不能用什么计划之类去左右基层的“公”。上对下的左右,均得体现在法律中。所谓“私”,是从不同层面、不同区域、不同利益关系来认识的。

    由于在公与私的关系上存在相对性与绝对性,要人们理智地把握这种关系是不可能的,就如同一些人连工作与休息的时间对立关系都难以把握一样。每一个人都不能排除非理性,只是程度不同、领域不同而已。因此,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尤其显得重要。光靠一方的监督不行,要形成六位监督机制。包括监察监督、议员监督、名人监督、彼此监督、上下监督、权力对等监督、舆论监督。只有形成一个立体的网络,才能凑效。这些监督除自身的监督机构外,受监察领域组织,但不属其管理

    监督机制的完善,除了建立组织机构外,关键是得有法律的保障,即保障监督职权,不然,就会纸上谈兵。

    监察监督。监察系统监察什么,这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它应该是监察法官的执法工作和议长副议长的工作,其次,是监察同级行政领域领导人的行贿受贿,其三,监察警察工作并形成全国多样化监察网络系统。

    议员监督。是一种全面开花的监督,将其信息传给监察网络系统、立法系统以及传媒。

    名人监督。主要是社会性工作监督,如服务工作是否到位,哪方面值得关注,警察是否有行贿受贿的现象,工作责任心如何,一般将信息传达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理,再传给传媒,重大监察信息传给立法系统。

    上下监督。它是多种形式的监督,有巡视监督、信访监督、长驻监督。下对上的监督也包括多种形式,如信访监督,发表言论监督等。

    彼此监督。一是建立在本单位(本领域)权力对等基础上的,构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二是系统中行政四权和法律三权的相互监督.

    舆论监督。一是要建立长期的监督宣传媒体,专门负责监督信息。二是记者的舆论监督,一般是带社会性工作的监督,与名人监督的 内容 相似。

    为什么要建立六个方面的监督系统呢?这还是离不开哲学中的数理要素。认识一个立体事物,单方面是三,即三面,相互联系是六,也就是六面。只有通过六面的认识,才能形成事物最大的透明度。

    关于企业的不同层次集体体制。 企业与行业强调个性化,得以 分析 哲学为指导,管理强调单一化,切忌复杂,因而应按运动的基本结构数“二”来分清责权,它突出一个“分” 字。其划分为:

    企业(行业)业务主持:技术、生产、人事、安全
    金融主持:财务、流通、物资供应、收益分配

    对企业、行业的监察属政府职能,即由同级政府派出相应的监察机构,既有常驻人员,又有不定期的巡检人员,一切待遇均由同级政府负责。

    企业规划及内部协调应由同级行政与企业(行业)业务主持、金融业主持共同完成。对一般性的协调工作有监察机构的常驻人员参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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