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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外资法的现代化

[日期:2008-07-12] 来源:  作者:张丽艳 [字体: ]
  三、提高外资法的透明度
  
  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的 法律 问题 就是法规政策缺乏透明度与信息[3]。WTO的透明度原则也要求让投资方能够知悉关于外资的所有立法,而我国的外资法由于立法体制问题,导致了外商投资法中出现了重复、交叉、相互矛盾的地方,导致了统一市场规范的分散,同时也给实际操作与执行增加了难度,与WTO所倡导的透明度原则是不相符的。因此,为了提高外资法的透明度,便于实际操作和运用,增加外商来华投资的吸引力,在修订法律的同时,应及时出台外资法律汇编,定期公布我国外资法律、法规和规章,便于投资者对地方立法的规定和修正后的法律能及时了解与掌握。
  此外,可设立法律咨询机构或指定相关法律组织,就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制度及我国的司法体制等进行专门的咨询和服务,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四、优化投资法治环境
  
  1.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优化投资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 目前 我国在执法体制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少执法机关之间权限划分不清,管理重复交叉;行政执法主体执法随意性较强,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够等,这对营造良好的投资法治环境是非常不利的。我们首先应明确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大、政府等各执法机关的权限及相互关系,避免造成多头管理和各自为政。其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转变执法人员的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再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提高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此外,还要建立约束机制,加强监督机构、新闻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2.加强司法体制建设
  随着我国引进外资以及对外 经济 贸易活动的增多,涉及外商、外资的案件也将不断增多,遇到纠纷时,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依法公正地处理涉及外商、外资的案件,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投资法治环境和人民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因此,我们要按照 现代 法治的基本要求,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1)坚持司法独立。一是做到法院的独立,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做到法官的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2)维护司法权的统一。现有的法院设置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导致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性太强,应改革现有的体制,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和财政体制等方面使地 方法 院尽可能地减少对地方政府的依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做到审与判、权与责的统一,避免审而不判或判而不审。(3)树立司法的权威。一方面,司法要依严格的程序进行,判决一经

做出,就不能随意变更。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法院的地位,让司法应成为解决争端和诉讼的最终和最有约束力的裁判方式,这才是法治的要义所在。
  
   参考 文献 :
  [1] 余劲松.论国际投资法的晚近 发展 [DB/OL].http://www.chinaxuexi.com/lunwen/jingjifa/2005/03/2518385131.html.
  [2] 王海英,密启娜. 企业 跨国并购对我国的 影响 及对策[J].国际法学,2002,(3).
  [3] Emercy J. and M. Spence. Administrative Barrier: the red tape analysis. Washington: D. C. FIA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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