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日期:2008-07-12] 来源:  作者:许小牙 [字体: ]

  欧美反倾销法的主要差异比较

  (一) 法律 渊源不同

  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中 影响 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严谨规范,欧盟除成员国英国外,大都属于成文法系或大陆法系的国家,此外,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此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者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法律为特征 发展 起来的各国法律总称,其特点是自由便当,主要包括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家。美国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具有多元性,它是由国会制定法、国际法、行政法和判例法构成,每一法源又由多个法律规范组成。而欧盟的反倾销法除运用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及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外, 目前 欧盟自己的反倾销渊源只有一个,即原欧共体理事会2423/88号条例。产生差别的原因就在于所属法系的不同。美国尽管在反倾销领域中有许多制定法,但其实用主义的指导思想并未鼓励立法者企图一劳永逸地制定一个包罗万象的反倾销法。而大陆法系倾向于制定一个详尽的、无所不包的法典,然后照章严格执行。欧共体成立不久,就试图一劳永逸地统一各国零碎的反倾销法规定,1968年理事会459/68号条例,就是这种尝试的结晶。然而,现实发展总是超出立法者的预料,以后欧盟不得不频频修改其反倾销立法,并经过1973年、1977年、1979年、1984~1987年、1994年五次修改,才达到现在这样比较成熟的形式。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例不完全相同

  这主要是指反倾销法某些细节和实施做法上有所差别。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征收反倾销税要具备两个条件,即销售价格低于“公平价格”和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严重损害的威胁或严重阻碍某一美国产业的建立”这两个要件。而欧盟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其一是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其二是对欧盟造成损害,其三是倾销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其四是被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欧盟的共同利益。上述规定表明,欧盟将是否符合其整体利益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关键。

  (三)倾销幅度的确定机制略有不同

  1.在表述上,美国法律 研究 的倾销幅度是依照美国售价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差价确定,欧盟则是依据向欧出口价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价来确定。这种表述上的不同,反映出不同的价值观或传统——美国人更注重形式上的机会均等和公平。

  2.在结构价值上,美国将结构价作为确定倾销幅度基准价时,要求在原材料成本、生产成本和其它费用基础上,外加不低于上述成本10%的综合费及占上述成本和综合费8%的利润额。欧盟则视具体情况加一定 企业 管理费用和利润,并无固定百分比。

  3.确定受调查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售价 方法 上,美国是以成交价和出口商品销售价两种方法确定,而在欧盟对欧出口价格则一般须从实际出口价(即通常的CIF)中扣除海运运费、保险费以及在出口国中支付的直接销售费用,从而使出口价恢复到出口国的出厂价水平。不过,这一差别近年来已渐趋消失,美国也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出厂价”作为比较的基价之一。

  4.损害确定的难易程度上,美国法律规定相对较严格,因而最终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较少,所以在美国起诉案件多,最后征税的较少。1999年 中国 宝钢出口美国的冷轧板遭反倾销诉讼,到2000年8月历时一年的调查认定中国没有给美国国内同类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意味着中国的冷轧板从此可自由进入美国市场,而不会被征收任何形式的反倾销税。然而欧盟容易确定损害,因而外来商品在欧盟市场上更易被征收反倾销税。我国首次遭反倾销诉讼的正是欧盟。1979年欧盟指控我国出口的糖精纳和闹钟为低价销售,由此拉开了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序幕。

  5.在反倾销调查机构和运行机制上,美国实施机构有两个,即美国商务部和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前者负责是否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多大,后者负责裁决倾销是否对生产和受调查相似产品的美国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威胁。以上两机构独立作出初裁、终裁,相互制约,如其中一机构作出否定性裁决,另一机构须终止反倾销调查,相对公平公正。欧盟实施机构员也有两个,即效益委员会和理事会,但前者负责起诉进行商议审查、作出初裁,后者作出终裁,因而二者无制约作用,基本上属于垂直水平上的合作关系,其运行机制可以说是单轨制的,尽管对终裁不服有权求助于司法救济,然而出口商获胜的机会少得可怜。

  上述差异与美国奉行制衡原则即总统、议会和最高法院分别先例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分不开,而欧洲大陆和欧盟则奉行行政高效原则,其反倾销调查的单轨运行制也体现了这一特征。

  (四)反倾销实施程序及严密程度上的差别

  美国对反倾销调查期限作了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如国贸委必须在收到申请诉讼书后7天内开始调查,而商务部必须在一、二周内向有关进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30天内需交回问卷;国贸委须在45天内作出是否损害的初裁;商务部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60天内必须作出初裁,并通常在初裁后的75天内作出终裁;国贸委的终裁,应在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的45天内作出。如果双方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国贸委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而且美国的反倾销调查要求举行正式的听证会,这几乎同法庭开庭一样。调查后,还要举行比较严格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而欧盟的反倾销无严格的调查时间限制,也无举行听证会的规定,并且允许单方接触。

  此外,美国调查制度同样实行双轨制,还没有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裁决不服,同样可以求助于司法救济,其行政复议也相当正规,整个反倾销程序具有准司法性质。欧盟的调查制度基本上属于行政程序,其制约程度较小,透明度远不如美国高,这也同样意味着,法律留给欧盟反倾销当局的余地较大,其市场保护程度相对较强。

  (五)调查程序中当事人的和解方式不同

  一般说来,美国(包括加拿大)一般不接受价格承担,即使偶然由出口商与美国同类产品制造商达成有关价格上的中止协议,条件也非常苛刻,如“须有占被诉全部商品85%以上的出口商的承诺”才能成立。相反,欧盟容易接受价格承担,只要出口商或在欧的进口商愿调整价格或停止出口,欧盟委员会确认倾销差额正在消失、或损害已被消除,就可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美国除了偶然允许双方达成由出口商提价,消除倾销差额的协议外,最常用放法是迫使对方实行“出口数量自动限制”。迫于美国的压力,目前世界上近20个国家同美国达成了钢材出口数量自愿限制协议,我国也于1988底同美国签订《中美钢材自限出口协议》,这种作法目前对世界组织的法律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

上一页12  GO
阅读:
录入:中国论文联盟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免费论文搜索


本周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