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国外环境税制的评价
国外环境税制的设计取得了显著的 社会 效益和 经济 效益。不仅通过开征各种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对环境带来危害的产品和消费课税,筹集收人,为减少污染的专门计划提供了充足的资金,而且建立了一整套旨在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激励机制,并采取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环保事业的 发展 。
第一,各国环境税制的实施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无一例外都经历了循序渐进的过程。环境税制的发展都是根据每一税种的实施条件,按照不同的特点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税制改革,在不增加税收负担的基础上实现环境目标。例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和碳税,前者的执行成本低,公众容易接受,对降低硫排放量的成效也比较明显,故征收时间比较长;而碳税要求的条件相对较高,只有制定较高的税率,并采取国家统一行动才能收到理想效果,故征收时间就比较短,二者在税种引入时间上各有特点。还有,税率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显著的环境效果,税率必须维持较高的水平。但是,如果税率一步到位,可能令人难以接受,甚至导致 政治 危机。并且,从经济角度看,本国 企业 的竞争力也会受挫,对经济产生负面 影响 。因此,环境税制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先选择低税率,随着治污技术的进步逐步提高税率。
第二,在环境税制的实施过程中,重视环境税收手段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综合运用。如重视环境税收手段与直接管制手段之间的配合。直接管制手段并没有因为环境税收手段受到重视而被取代,直接管制为环境税收的刺激作用提供了最低的标准,而环境税收又成为直接管制的有益补充。除此之外,还注重环境税收手段与其它经济手段的配合。各国的环境税制中都普遍包含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究其原因在于“费”简便易行,并且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更适宜采用收费措施。同时,排污许可制度、押金制度也为各国广泛采用。另外,环境税种之间,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水污染税之间,水污染税与各种间接产品税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环境税种与税收差别、税收优惠措施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很重视。
第三,一般说来,环境税收所获得资金收入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是专款专用,指定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资金的专项使用极大地加强了税收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因而环境税收专款专用的做法在世界各国十分普遍。如欧洲许多国家的水税专项用于水质量管理的支出,美国原料税收专项用于资助有害废弃物的处理。而环境税收纳入一般预算后又有两种用途,其一,制定补偿计划,以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来的累退性,即对低收入者的影响大于高收入者,以增进公平。其二,用于补偿对其它税的削减,即用环境税代替那些影响劳动所得和劳动成本的税种,在保持税收总收入不变的同时,增进效率。
第四,环境税制的征收带有明显的政府级次特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着不同的侧重点,环境税制有必要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进行设计。比如在荷兰,中央政府主要关心的是对燃料使用的征税,全国性的环境税有燃料税、噪音税和对粪便剩余物的征税,一些税收鼓励措施,如加速折旧、 自然 区域所有者的税收减免等,其决策权也集中在中央。低级次的政府主要关心的是对特定污染有关的行为征收的环境税,如对废物的处置、水和土壤的不适当处置等。由不同级次的政府侧重解决不同的环境 问题 ,可以节约征收管理成本,使环境税制更具效率,既保证了国家环境政策的统一性,又便于各地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
四、 中国 环境税制的现状及其完善
(一)中国环境税制的状况
我国尚未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收,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措施散见于各个税种中。一是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环境保护性质的税;二是在有关税种中设置保护环境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概括起来,我国环境税制存在着以下状况:
1.在资源税方面,一是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无法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征税范围过窄,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矿产品,对大部分非矿产品资源都没有征税。非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价格偏低,致使对非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相关的自然资源遭受掠夺性开采。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企业对开采和生产后未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承担任何税收代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资源的无序开采和积压浪费。
2.在污染税方面,主要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等五大类113项污染环境的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由于排污费以“费”的形式征收,缺少 法律 依据,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因此存在诸多问题。如征收资金管理不严,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情况;排污费与企业利润不挂构,企业可以将排污费计入生产成本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由消费者承担,无法刺激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污染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厂商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形成一种“效益污染”;缴费主体仅限于企业,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外。另外,排污费的返还制度也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与合理安排。排污费中不高于80%的一部分要返还给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返还的资金大部分被用作生产发展资金,只有少部分被真正用于污染治理。还有一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对于环境保护的设计比较粗糙,调节力度不强,保护范围有限。如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大多对环境有直接影响,但由于税率在确定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这些产品消费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因而虽多征了一道消费税,但其环境保护的力度明显偏弱。还有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等。
3.在税收优惠措施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措施多限于直接优惠和事后鼓励,如对废物利用进行减免税优惠,对防治污染的设施投资给予减免税优惠等,而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在我国环保税收政策中没有体现。另外,我国现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为保护农业而对农膜、农药,甚至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中国环境税制的完善思路
中国环境税制的完善应遵循维持环境功能、补偿环境价值、兼顾环境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实现税赋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目标。同时,环境税制的设计还应符合中性的要求,使税收对经济主体活动扭曲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具体而言,中国环境税制的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第一,调整现行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我国现阶段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消费税等。(1)资源税。首先,应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征收范围从矿产品和盐等两类资源逐步扩大到应给予保护的土地、水、动植物、海洋等资源上。其次,应完善计税依据。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量或自用量改为按产量计税,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的或尚未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节约资源。再次,应合理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在确定单位税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劣等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二是调整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三是表达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开采该资源的限制程度;四是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五是正确体现资源的内在价值;六是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量。另外,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可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要课以重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应大幅度地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税额,真正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为了有效保护湿地,对占用湿地的开发者征收高税额的湿地资源税;把 农村 非农业用地也列入征税范围,按低税率征收。(3)车船使用税。统一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为车船税,使之成为一个真正的财产税;征收依据中考虑车船的使用强度,如车辆的行使里程等;适当提高征收标准。(4)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了加快乡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税名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改变其附加税的性质,使其成为独立的税种;提高位于市区以外的企业的税率。(5)消费税。一是把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诸如塑料制品、电池、相机、剃刀、使用燃油驱动的助力自行车、三轮车等;二是提高税率,如对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应提高征收额;三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进程。此外,还应进一步推进差别税率的适用。比如在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选择。
第二,开征必要的环境税新税种。(1)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的设置可在仿照现行的二氧化硫排放收费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改为税,对固定的大排放源(如电厂、 工业 区)进行定期检测,依据检测数据计征税金;对小排放源则直接按其消耗燃料的含硫量来征收。二氧化碳税是对油、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征税,税基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不同燃料的排放量不同,税率也不同。(2)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3)固体废弃物税。可以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再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有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期定额征税等多种选择。以生活废弃物为例,可以借鉴荷兰的做法,根据每个家庭人口多少以及产生的垃圾数量来征收。(4)噪音税。可以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如日本、荷兰按飞机着落次数向航空公司征税,有些国家则依据噪音的生产量征税。
第三,完善税收优惠措施。(1)在投资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允许此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2)在生产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加重税收。(3)在消费环节,鼓励对环境无害的消费行为,对消费可循环利用物质生产的产品、可再生能源等,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严重或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消费品,如含铅汽油、含磷洗涤剂、一次性不可降解用品、高含硫汽油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4)在其他环节,一方面,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研发、转让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通过税收的差别引导人们选择对环境友好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另一方面,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取消为保护农业而对农膜、农药甚至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