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资与国有资产流失 问题 。
在全球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基于对资源共享的考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逐渐兴起的一种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外资并购在全球得到迅猛 发展 ,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也日益扩大。由于外资并购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备受关注。外资并购国有 企业 是在我国特殊的 法律 、政策、市场背景下展开的:
1.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缺失。我国没有专门的适用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参照某些法律法规执行的外资并购活动,使交易成本具有不确定性,达成并购协议的成本取决于双方的态度和谈判的条件,并不取决于明晰的法律规定;履行协议的成本、解决纠纷的成本,都取决于并购双方的供求关系和态度,缺乏相应的明确法律规范。
2.资产所有与占有权责不清晰。国有企业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委托代理的链条很长,在 理论 上,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所有者代表。但在国有资产的实际管理上,所有者权益被分割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中央、地方、企业不同层级,大家“齐抓共管”,都是资产所有者,又都不是明确、完整的所有者,实际造成了产权主体缺位的现象。形成了掌握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机构、企业经理人员并不能对资产风险负责.甚至争相分割收益的局面。
3.中央与地方政府利益机制不同。中央政府与士眭方政府在面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利益机制不同,因而各自对待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态度、行为方式也不尽相同。由于国有企业是全民的资产,地方政府在代理行使资本所有权时是接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处于第二层次的代理人地位上,地方政府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心程度一般要低于中央政府。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履行的 影响 是不尽相同的,对于各自利益关系的影响也存在差异。例如,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问题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威本--收益的评价就会不同,对于中央政府是成本的,对于地方政府可能恰恰是收益。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后,过去是中央国有企业,现在会转变为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与地方政府的 经济 关联性就会增强。由于并购导致财税收益在中央与地方的重新分配,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属于地方政府的收益,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地方政府往往有更大的动力和热情。且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距离比中央政府近,对跨国并购的推动作用也更明显。
4.交易过程中存在非均衡状态。国有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愿望强烈,在并购交易中企业管理层更关心的是对管理者和职工的补偿条件,而非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由于内部人控制下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以及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国有企业和管理机构,都希望促成并购交易.存在着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格的可能性。加之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难以为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提供一个参照系,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即使能够控制国有资产的评估,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也难以准确掌握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格,国有资产评估的随意性也就在所难免。在中外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外商往往利用参与并购的国有企业供给大于需求以及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等有利条件,压低并购价格,这都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和途径。 通过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机制 分析 .结论是:外资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不是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问题,更多地是由于国有企业资产的全民所有、集团占有,导致产权不明晰、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与税收相关联部分,也体现在财政体制方面。应该改革所得税分配体制,按照资产比例分享所得税利益。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强化了国家经济安全概念,将对促进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三)外资与产业空心化问题
1.对产业空心化的一般认识。产业空心化,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已有产业处于衰退阶段,而新的产业还没有得到发展,或者发展得不够充分,不能弥补已有产业衰退的影响,造成经济陷入不断下降甚至萎缩的现象。产业空心化有两种类型: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造业转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导致本土就业机会减少,市场需求下降.经济增长放慢,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二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没有核心技术,形成对外国的技术依赖,主要出现在发展 中国 家。
首先,产业空心化从根本上讲是生产要素的空心化,其根源在于生产要素的比较劣势,包括资本、技术、劳动力、资源等。不同要素的比较劣势,决定了产业空心化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其次,随着空心化程度的加深,将逐渐波及同类产业乃至上下游产业,最终导致整个产业结构的失衡。第三,产业空心化属于市场失灵,产业空心化是资源全球化配置效率提升与一国产业安全之间冲突的集中体现,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失灵”,有可能导致一国产业暂时甚至永远失去市场势力、控制力和话语权,严重的还将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2.外资与我国产业空心化的关系。我国当前的产业空心化发端于技术要素的空心化,而这种技术空心化.可以说是国内产业调整与国际经济秩序之间互动的结果,外资在其中的影响明显。(1)外资市场占有率逐年提升。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进行大量兼并收购活动,取得了不少行业的控制权。外资的挤占,分割了国内产业产品市场,压缩了内资产业发展空间,在加速传统产业萎缩过程的同时,也制约了内资新产业的形成。(2)外资技术水平一般。跨国公司投入或转让的大多是针对中国国内市场的所谓“适用技术”,但这些技术,在国际上仅仅是二三流、已经过时的技术,真正的高新技术、上游环节技术、产品开发技术却很少在我国转让或投入。谢洁(1 998)用国产化程度衡量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技术扩散,通过对上海浦东新区80家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 工业 企业调查发现,77.5%的企业处于浅度国产化阶段,即制成品的关键性中间投入品尚未实现国产化。我们所期望实现的深度国产化状态,即制成品的关键性中间投入品实现国产化,只占16.25%,而实现产品或技术创新的企业则更是少之又少.仅达到总数的6.25%,这表明中方并没有掌握产品的核心技术。引进外资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浦东新区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就更不必说了。(3)外资技术外溢效应较低。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过分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忽视了技术的 学习 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近年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主要还是由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推动的;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产业链和价值链的低端;外资控股和外商独资化倾向趋强,本土企业技术开发和民族产业发展进步受到挤压,民族品牌不断消失,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核心技术,基本上只是负责一个工序的包装和组装车间,大约90%的产业价值都产生在中国之外,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投入为代价集聚的庞大的生产能力与极低的收益率的反差,尽显“进步的贫困”的无奈。
3.防止产业空心化对策。产业空心化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广泛而深刻,影响国家经济安全。防止产业空心化需要政府干预,以及政策引导,解决产业空心化问题的关键是新产业的尽快形成,新产业形成的关键在于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则主要是制度安排的结果。所以,解决产业空心化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为此,首先.要把吸引外资的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上来。提高本土企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其次,加大对跨国公司核心技术转移的优惠政策力度,在税收减免、项目配套支持上给予优惠。第三,利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催生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行业。
三、利用外资税收政策转型建议
从世界范围而言,各国吸引外资的政策逐步经历三个阶段:以激励为特征的第一代外资政策,主要包括财税激励和 金融 激励;以规制框架为特征的第二代外资政策.规制框架有两个目的,一是投资保护,保护投资者不受东道国歧视性待遇,二是投资自由化.约束政策对外资的限制并在投资活动上尽量避免一些附加条件;以加强关联为特征的第三代外资政策.所谓关联是指通过市场关系建立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供给方面的契约,增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竞争力。从 目前 的激励型政策逐步走向规制型和关联型政策是我国外资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就是说,今后我国的外资政策是一种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以规则为基础、以发挥关联效应为目标的中性外资政策。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 历史 时期,在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 的历史进程中,如何使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和实际吸引外资的效果更有效地统一起来, 科学 发展观提出了新要求,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及时转型。
(一)政策走向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既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更要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引进外资的税收政策进行转型,就是要在上述基本方针中寻求结合点。鼓励产业与技术进步
应该是利用外资的主要目标。因此,政策转型走向应该是:取消对外资的特惠税收政策,统一实行产业与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
1.公平各类企业税收待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两法”合并后,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被取消,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低于OECD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我国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我国对外资仍具吸引力。
2.统一实行产业与技术进步优惠。产业与技术进步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效保证,应不再分内外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或产业,均可享受税收优惠,突出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性,加大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 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3.建立符合WTO要求的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体系。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国家对基础性 研究 的资助不在限制之列,对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产业 应用 )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为不可控告补贴。协议允许支持的R&D方式包括政府税收减免。按照协议精神,应该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阶段,在不违反或虽然有所违反但不引起起诉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的力度和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将产业基础研究、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税收优惠作为高新技术发展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技术是产业的先导,产业是技术的依托.将税收优惠的重心转移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体系方面来,建立起符合国际规范的税收优惠体系。
4.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税收优惠的作用空间应主要放在激励和引导方面,所以在税收优惠政策手段的选择上尽可能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对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采取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允许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研开发费用和风险准备金,为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分散部分风险。即通过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应尽可能减少增值税、营业税等“中性”税种的减免。另外,税收优惠的条件必须统一、透明,并一视同仁,政策的 内容 要具有可操作性,不出或慎出增加行政审批、部门审核认定的政策,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制度成本和管理漏洞。
(二)政策配套措施
1.保留“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为了中、东、西部地区的共同发展,避免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进一步拉大,考虑到西部地区基础设施薄弱、 交通 不便、信息闭塞等原因,在国家逐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的前提下,应保留2000年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促进该地区经济的发展。
2.设定政策调整过渡期。对政策调整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在政策调整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政策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政策调整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 计算 。
3.分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加重了产业的税收负担。又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税金不能抵扣,使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可抵扣税金较小,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为了促进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可以考虑在基础产业和 电子 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学、高效农业、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积累经验,为最终全面实现消费型增值税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