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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个税改革的思考

[日期:2008-07-12] 来源:  作者:金国英 [字体: ]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体现人性化关怀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和谐 社会 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我认为,人性化关怀也应该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过程之中。在这次要求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中,税务部门为了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提供了多种申报方式,纳税人不但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邮寄申报,而且还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申报。这充分显现出新规定人性化关怀的一面,也应该是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考虑的一面。在这方面,可探索的 内容 还有很多。例如,就 目前 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而不是家庭。而在欧美国家则多了一种选择,夫妻既可以独立纳税也可以合并纳税,允许纳税人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最有利的纳税方式。由于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不同,其负担差别也很大,如果我国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也能把以家庭作为纳税主体纳入税体改革的内容,也让人们拥有自主选择的机会与权利,则可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税法的人性化关怀。另外,在制定个人所得税细则方面,还可考虑合理地增加一些退税、免税方面的规定。比如适度考虑家庭成员构成情况、生活负担的轻重而区别计税标准或档次;对于购房贷款中按揭款的部分,可否适度减税、免税等。在纳税所得扣减方面,能否将纳税人对社会慈善机构的捐献及对公益事业的贡献因素考虑进去,据其捐献额度适当进行税前扣减。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能否考虑一下,若是纳税人因健康原因或天灾人祸而导致的申报迟延或纳税滞后,可制定相应的免责或免罚条例等等。这些细则内容的规定,虽然在税款征收中对征纳额的 影响 并不太大,但却充分地体现出政府人性化关怀的一面,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宗旨也是相符的。

  三、应让纳税人得到充分的尊重

  “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政府税收政策的初衷,要使纳税人自觉、愉快地纳税,必须要在使纳税人能切身感受到国家利用税收收入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存环境的同时,还能感受到作为国家纳税人被尊重的一面。如果只有纳税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很多人就会不愿意申报或抵触申报。在新规定中,税务部门做出的将通过适当方式对一些该申报而没有及时申报者予以适时提醒的 方法 ,而不是直接对逾期未报者加以相关处罚的考虑,就体现出了对纳税人充分尊重的一面。它确保了纳税人不会在万一不慎忘报的前提下,就被戴上“不报”“不缴”的黑帽。另外,我们经常谈及要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而对于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却少有强调。只有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都能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上来考虑 问题 ,切实地搞好纳税服务、提高服务水平,那么纳税人将会体会到纳税是一件有直接收益的事情。例如,在做好各种服务的同时,及时为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并为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然后将其纳税档案并入其个人综合信用档案,使纳税人在需要时,因有较好的纳税记录可在相应领域充分享受到由于信用良好而得到的优惠。这样,不但会使纳税人直接感受到因纳税而得到的尊重与服务,而且还会由此而产生成就感。再如,为纳税人提供必须的咨询服务也是很重要的,这样有助于纳税人正确理解与执行税则的具体规定;对于任何不理解或不服的税收评定或惩罚,均应提供有方便的咨询或上诉的渠道等等。只有政府的服务跟上了,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其纳税意识才会在从被动纳税到主动申报的转换过程中,接受的更为 自然 与愉快。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热情增加了,政府税收的征管成本自然会降低,财政税收自然会升高,服务社会的财富也自然会扩大,民众能享受到的好处也自然会更多。征税与纳税一旦进入良性互动,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也将随之变得更为融洽,这也应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远景中,须努力推进的一个重要环节。

  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的税制,往往需要政府与民众的共同努力。但在努力的过程中,作为政府,应该能做得更多些,只有充分保障广大民众的利益,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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