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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收入划分问题的思考

[日期:2008-07-12] 来源:  作者:吴永军 [字体: ]
     3.扩大收入划分的覆盖面
      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总的来说可划分为两部分,即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针对 目前 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小的 问题 ,下一步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地将符合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将其纳入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范围,使分税制中的收入划分范围覆盖整个财政收入。这一方面能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真实反映各级政府的可用财力,另一方面通过扩大收入划分的覆盖面,为收入与支出匹配、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打下基础。

      4.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
      对税收收入的划分,要区别税种的功能、作用并结合征管效率,将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受政策 影响 波动较大的税种尽可能划给高层级政府,将适合基层政府征管的税种尽可能划给低层级政府,将与 经济 发展 相关度高的税种作为共享税种,尽量使各级政府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划分虽无可 参考 的固定模式,但对排污费、 教育 费附加、水资源费和土地出让金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收入项目,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而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强行决定。

      (二)完善收入划分的远期选择

      上述近期政府间收入划分的完善应该说只是权宜之计,要彻底解决目前收入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减少政府级次,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

      1.减少政府级次可行性 分析
      目前我国实行的五级半的政府运行架构,给不同级次的政府之间的分税带来了极大的难度。随着国家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减少政府级次也成为可能。

      (1)撤消计划单列市。应该说,国家设立计划单列市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条块分割、城乡分割的问题,逐步探索出一条以大城市为依托、 政治 与经济适当分开来发展经济的路子。但从目前来看,计划单列市享受特权,和省内其他城市进行不平等竞争,与市场经济提倡的公平和公正不相符,同时也不利于省内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因计划单列的城市,是不向省政府上缴税收的。而这些城市,恰恰是省内税收最多的城市。省政府少了这一块税收收入,无力向省内贫困地区进行转移支付。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计划单列市也已到了该撤消的时候了。

      (2)虚化乡镇级财政。上世纪80年代,随着分级财政体制的实施,乡镇财政连续开始建立。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乡镇财政作为一级财政的基础太薄弱,应予以虚化。目前各项外部条件也基本成熟:一是随着行政体制的深化改革,乡镇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检法等重要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先后上划或垂直管理,行政机构已不全;二是按照 农村 税费改革的要求,乡镇的学校、卫生院上划管理,乡镇的大部分支出为本级政府的人员工资支出,其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能已形同虚设;三是近几年来税务、 金融 和工商等系统已开始按经济区域而非按行政区域设置机构。基于上述条件,虚化乡镇财政,已是必然。

      按照以上分析,如果能把目前的政府级次由五级半压缩到四级,现行分级财政体制和收入划分中的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2.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

      (1)调整和改进财产税类,使其成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
      考虑把财产税类作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主要是因为财产税的税基一般不会发生地区间的转移,同时由于财产税课税对象的复杂性和特点,适宜由基层政府发挥征管优势来负责征收。在西方国家,为适应征收财产税的需要,一般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对土地和房屋等重要的非金融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因此,只要地方政府专心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搞好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吸引越来越多的 企业 到自己的地区投资,就可以不断推动本地的不动产升值,扩大自己的税基,形成长久不衰的财源。可在时机成熟时将对内对外不同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与土地和财产相关的税种合成财产税,全面征收,把这一主体税种做大。

      (2)扩大税基,开征新税种
      一是借鉴欧洲国家的经验,尽快出台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二是为加强环境保护,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开征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专项税收。三是开征 社会 保障税。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各国政府的通常做法,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由税务局强制征收。四是开征物业管理税。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和居民小区的建立,物业管理已成为全国普遍的一个新行业,而且收取很高的管理费用,建议对物业管理公司征收物业税。总之,通过扩大税种,壮大税基,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收入划分打下一个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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