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与道德各有其巨大作用,也各有其显著缺陷。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能发挥更大作用。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与道德在起源和 发展 上有某些共同点。道德与法律均起源于风俗习惯。摩尔根在《古代 社会 》一书中指出:当文明开始以后,希腊人、罗巴人以及希伯来人的最初法律,只不过是把体现于习惯与风俗之中的他们前代经验的结果变为法律的立法而已。恩格斯也曾经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这说明,某些法律是由道德习惯转化而来的。第二法律和道德都是用来维护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律令吸收了封建道德规范。我国魏晋隋唐法典中,除律令正文外,还附有“十罪”“十恶”的条目,其中的“数”、“者”、“睦”、“义”等,就属于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有法律效力。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有“爱国主义”,“爱国主义”就有法律方面的内涵。一个人不爱国就会受到道德谴责,严重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行为,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法律与道德在作用上相互凭借,相互补充。统治阶级用法律推行道德,用道德维护法律,这就所谓的“德威并施”,“宽猛相济”。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则可以用来制裁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以所谓“礼者禁将奖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人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自觉性,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此外,某些法律手段不宜解决的 问题 ,可以用道德手段解决,而有些社会问题道德手段不行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
三、积极探索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 学习 ,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教育 。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作用,遏制刑事犯罪高度势头;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法律对这一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政府应依法提供一定经费和指导。
第三,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所以,必须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成为遵守法律和讲究道德的表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党委要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党员要成为道德楷模。
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途径,是共产党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 总结 经验,大胆吸收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为中用”,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总结 历史 经验,最终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制度。
中国 历来具有尚德传统。孔子曾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后的历代王朝“唯儒独遵”作为治国根本任务,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地位。然而这种德治由于具服务于剥削阶级统治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法致,过分夸大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忽视了“法治”。今天,我们强调“以德治国”应当对中国古代的“德治”进行辩证 分析 ,有选择的继承。我们强调“依德治国”其意在于恢复道德在治理国家和调整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地位,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发展。历史一再证明,忘德,则社会道德论表,世风日下,积习成弊;法治软弱,则社会违法犯罪猖獗,人人自危,正不压邪。社会走向优雅、长治久安之时也正是两者完美结合之时。因此治国实践中,我们应力诫“泛德”和“泛法”两个极端,避免任何片面性的认识。
总之,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看待,应当形成一种有利于 经济 社会发展的良性互补关系,以方便人民。
参 考 文 献 资 料
郑 治 《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 人民出版社 2002年11月
高鸿钧 《清华法治论衡》 清华出版社 2003年1月
谷春德 《人权、民主、法治论丛》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年12月
严军兴 《依法行政必读》 中国党史出版社 2004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