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 经济 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 影响 、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 社会 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五、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3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是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将工伤保险的费率分出档次,是《试行办法》和《条例》共同的原则。高风险、高事故、高赔付的行业、单位必然要实行高费率,仅仅区分行业而不重视同行业中的个体差异,事故频发的单位和多年无事故的单位适用同样的费率,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确定上伤社会保险费率时,不仅考虑到行业风险,还考虑到同行业各个单位的实际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病率,综合确定费率。这样,将来很有也能出现高风险行业的无事故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费率低于低风险行业事故多发单位的情况,这才体现了保险行业的运作规则和社会公平。但是,《条例》改变了《试行办法》规定的行业差异费率、用人单位差异费率的决定权,将其归于若干国家级行政部门而不再是当地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4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这是工伤保险费缴费责任的规定,既规定了缴费主体单一设定为用人单位,又规定了缴费额度的 计算 方法 ,任何职工都可以根据这一公式计算出用人单位应当为自己交纳的工伤保险费,从而与查询结果相对照。但是,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条例》虽然将保险费的缴纳规定为企件经营者的义务,但并非据此便可推定 企业 经营者将因此增加生产成本,因而承受了不合理的负担。事实上,正如《条例》第1条所指出的,工伤保险推行的宗旨之一便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是因为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性的特征,所以单纯追究个人的责任是不合理的。既然事故是社会性的 问题 ,就需要根据社会公正原则让全体社会成员分担损失、保证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赔偿。 现代 国家的社会职能加强,逐渐承担起保障社会成员免受意外损失的义务,源于意外事件的经济风险应该尽可能广泛地分散,而不应单纯由不幸者承担。在此 理论 基础上存在和 发展 的社会保障已突破了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在更宽广的范围内给受害人以补偿,工伤社会保险正是秉持了这些优点:在赔偿中不涉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它保证了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足额赔偿,无需卷入耗时费力的仲裁或诉讼中去,而且运行成本低,节省了大量的费用;而企业经营者只要履行了投保义务,即便遭遇突如其来且费用不菲的工伤事故,也不会因此而打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这种体现理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重视社会公正的实现,在很大的程度上取代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规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在实现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须留有一定的储备和积累,这也是所有社会保险运作的规则,只有通过不断的、长时期的积累,才能够形成适应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险制度良性运作,社会保险制度才有存在的可能和基础。
六、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直接关系到受伤职工能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认定为工伤,即享受工伤劳动保险待遇;认定为非工伤,则只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条例》和《试行办法》都具体详细地规定了这部分 内容 。、为配合《条例》的顺利实施,明确和解决《条例》有关规定不明确和过于笼统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统一工作程序和方式,减少争议,保障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专门发布了《工伤认定办法》,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按照该办法执行。该《办法》除了重申《条例》的某些规定外,还增加了部分程序规定,明确了期限和送达的一些问题,对于实践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试行办法》在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而《条例》用第14条、第巧条分别规定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是此次《条例》,的一个突出变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在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工伤赔偿费及其构成
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就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和补偿费用,但是,其具体构成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完全说明。另一方面,如果职工工伤是由干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导致的,比如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不提供法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又或者用人单位因为非依法设立或者非依法经营或者主观原因而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被工伤保险基金拒绝赔偿,就会发生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要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来确定。在存在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时,劳动者还可以额外主张劳动保险待遇以外的其他赔偿。因此,介绍工伤赔偿的具体组成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和医学司法实践,工伤致残赔偿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工伤医疗费、专人护理费、医疗期间的生活费、转院 治疗 交通 费和住宿伙食费、伤残补助费、伤残用具费和代用器官装饰费、伤残后康复费用。上述费用,在有工伤保险的前提下,按照保险基金的运作规定,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项目、标准承担损害赔偿费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对社会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而且随着社会现代文明的进程发展,会愈加显示出其重要性。
参 考 文 献
1、余卫明、《社会保障法学》 中国 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晓珉 、《劳动法学 参考 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5、潘静成、《经济法概论》中国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注 释
①《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 余卫明著 161页
②《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主编贾俊玲 304页
③《劳动法学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主编王晓珉 184页
④《劳动法学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主编王晓珉 18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