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持股存在趋同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基金公司采用的选股模式都是通过研究建立股票池。在具备投资价值的公司较少的情况下,大多数基金公司必然存在高度相似的股票池,这种共通的投资决策流程导致其持股的趋同性。当然,基金管理人的心理因素同样起到一定的作用,出于谨慎或竞争压力,也导致持股趋同。基金持股趋同可能造成如下问题:当市场上一只个股的流通股为少数机构投资者共同持有时,客观上造成“坐庄”现象;当基金大规模对某一持仓品种同时清仓时,对该股股价的冲击不言而喻,从而造成较大的市场波动性;交叉持股较严重的公司,在大盘上涨时累计净值平均增幅将要大一些,但当大盘大幅下调时,这些基金抗跌性也明显要差一些.客观上起到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作用,进而增加了风险性。
(四)缺乏完善的 法律 法规和相关法律保障。
开放式基金的 发展 有赖于相关法规的完善。我国目前已颁布了《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等,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只能被动应付或事后采取补救措施。
(五)投资主体结构不尽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截至2007年5月。我国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占总市值的比重高达70%。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明显偏低。以美国为例,目前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市值超过总市值的50%,纽约股票交易所交易量的80%和纳斯达克市场交易量的60%来自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持股时间一般比较长,持股数量也比较大。所以,他们在稳定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稳定的市场对开放式基金来说至关重要,但市场行情剧烈波动伴随的巨额申购和赎回的冲击对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十分不利。1999年以来,我国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一方面着力培养专业的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也允许国有 企业 等买卖股票,以后又陆续开放社保基金、QFII等人市,去年还批准保险资金直接人市。这种努力收到一定的效果,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已快速成为市场的重要力量。但机构投资者结构单一,其他形式的机构投资者较少,没有形成多层次的投资队伍。这样,只能导致投资行为的趋同。
(六)缺乏较高素质和管理能力的基金经理人
基金经理人必须既具有深厚的 理论 知识,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我国,这样的“专家”还十分缺乏。我国最初的基金管理人操作不规范,目前的基金管理人主要是以发现价值低估企业,通过投资组合等技术手段来规避风险、进行中长期投资。但在产业研究和企业价值判断等方面离理想的要求还较远。虽然2006年以来基金普遍都取得很高的收益,但主要应归功于股市处于牛市行情中,并不能认为基金经理人的投资管理理念有了本质性的变化。
三、促进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对策
我国基金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基金自身和外部市场环境两方面。为此,促进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也应以这两方面作为出发点,其一要降低基金内生风险,其二要不断改善市场环境。
(一)拓宽基金投资渠道
我国应努力发展衍生产品市场。国际 金融 体系目前已形成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三分天下的格局,其中股票类期货及期权的成交量又占衍生品市场中近七成的份额。因此,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恢复国债期货交易和适时推出股票指数期货,对开放式基金合理控制风险十分必要。同时,可允许机构投资海外市场。QDII的推出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此难题。一方面,它拓宽了资金的投资渠道,部分过剩的境内资金可通过合规渠道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可分享全球 经济 增长的成果。另一方面,从投资组合的角度来看,如果能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国内和国外资本市场,不仅能分散风险,而且可提高投资回报率。
(二)优化投资者结构
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投资队伍,继续鼓励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各类合规资金入市。提高QFII额度,作为境外合格投资者,QFII有利于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借鉴国外成熟的投资理念,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速向 现代 企业制度靠拢,使市场上的优质上市公司资源增加。要密切跟踪国际基金发展的新趋势,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创新机制,借鉴、研究和设计有利于满足投资人多样化投资的创新产品;研究和尝试有利于提高行业竞争力的组织形式;鼓励私募基金的发展,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加以引导、规范,使其成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因素。
(三)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既是我国基金业规范运作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应加快立法进度,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细化。同时,对于基金的会、审计等制度也应有具体规定。在立法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的监管,提高公司的自律程度。二是加强对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增加基金的透明度,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基金公司规范运作。三是推动中介机构和媒体的基金评级体系的形成,为基金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约束。四是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培养公众投资者成熟的投资理念
培育成熟的投资理念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随公众投资者投资意识提高而逐步得到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应鼓励“全民炒股”,提高全民的证券投资知识。没有理性的投资者,就没有健康的资本市场,也不可能有完善的开放式基金。强化投资者 教育 和培育个人投资者成熟的投资理念,增强其风险意识,应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
(五)适时发展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结构的差异上。公司型基金为保护投资者并为产生一个独立、有效、按照投资者最佳利益行事的基金(投资公司)董事会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契约型基金则难以提供这方面的充分保证,还需要外部更加严密、细致和严格的法律法制环境提供更强有力的帮助。美国大部分基金都是公司型基金,而我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中都没有对公司型基金留有规范的余地。因此,应尽快在基金的法律制度上尽快做出修改和补充,增加对公司型基金法律地位的认可。
(六)提高基金管理人素质
机构投资者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需要一支通晓股市知识、掌握现代投资技能、具备调查分析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一方面,这些年股市的投资实践为机构投资者积累、锻炼了一部分人才,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成熟市场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人才。当前,基金管理人应是在对产业深刻理解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寻找那些最具投资价值的企业,运用他们已非常擅长的技术手段规避风险,长期投资,并通过参与决策和沟通,不断帮助企业进行价值提升与创造,使企业业绩与股价之间实现真正的良性互动,并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达到上市公司、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多赢局面。
参考 文献 :
[1]贺京同,徐小兵.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面临硇问题及对策.经济纵横,2007(8).
[2]袁皓.我国开放式基金的现状分析与展望.金融数学与研究,2008(1).
[3]侯鲜明.我国开放式基金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商业 时代 ,200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