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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

[日期:2008-06-25] 来源:  作者:李 佳 [字体: ]


(三)期货立法——对纠纷举证责任的确认
在对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诉讼中,必然涉及对交易所违规行为的举证 问题 现有的期货 法律 中,并未涉及对纠纷举证责任的规定。仅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规定:除“客户主张经纪公司未入市交易,经纪公司否认的,应由经纪公司负举证责任”外,一般应当贯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笔者认为,我国期货立法有必要确立期货纠纷诉讼的特殊举证责任。
让我们针对前文所提及的两种违规行为加以 分析 。行为之一具有十分明显的隐蔽性。其隐蔽性在于它以合法的表现形式达到了不法的行为结果,而作为客户在通过经纪商进行诉讼时,根本无法就交易所是否有纵容大户造市的故意进行举证。同时,也无法就交易所在各类会议中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及可信度作出专业的认定。从而无法举证交易所对客户损失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在 研究 行为之二时,我们发现,如要判断指定仓库的前述行为是否违法,将涉及两个基本的行为要素的认定:即定点仓库的质检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存在与大户勾结的嫌疑。显然,要求原告对此举证是不合理的。因为,对前者的认定须有相关的内部凭证和质检记录加以佐证,甚至需要重新聘请权威质检部门进行鉴定。这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对于后一种行为要素,由于“勾结”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除当事人外,第三者很难了解其内幕,因此原告也很难承担举证责任。可见,由于交易所违规行为本身具有专业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在期货交易中,信息来源均来自于经纪公司和交易所,客户根本无法掌握操作、执行中的具体情况,更无法调取内部资料。所以,在此类由交易所违规行为所导致的诉讼中,由被告举证更符合公平原则。从公平的角度看,客户相对于经纪机构,会员相对于交易所都处在弱势地位,由弱势方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因而,笔者主张应确立期货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三、 结 语

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他具备回避风险及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的健康 发展 ,有利于市场 经济 的繁荣和现货市场的稳定。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唯一场所,它的规范运作是保障期货交易顺利完成的关键。期货交易是一场永无止尽的战争,而战争的结果必定是有输有赢。作为战争规则的执行者——期货交易所,只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组织战争才能将损害减至最小。











● 参考 文献
(一)法律法规
 1.《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期货所管理办法》
 3.《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4.《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5.《民法通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二)专著
 1.李明良著《期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2.黄永庆主编《期货交易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
3.杨永清著《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版
4.文红宇主编《 中国 期货交易法律知识全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徐海燕著《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6.肖建国、肖建华著《委托 行纪 居间合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6月版
7.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16.
8.黄永庆主编《期货交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
9.施光耀编《中国证券百科全书· 金融 衍生产品卷》,山西经济出版社2000年1月版
10.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门淑莲著《期货交易 理论 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12.卞耀武主编《英国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1999年4月版
13.吴志攀、白建军著《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
14.张邦辉主编《期货交易大辞典》,中国物价出版社1994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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