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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

[日期:2008-06-25] 来源:  作者:刘源 赵晶晶 [字体: ]
 一、德国的医疗保险

  (一)德国医疗保险运行体系

   目前 ,德国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公民就业后可视其 经济 收入多少,在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以在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是个人收入水平,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为了保证人人都能享受医疗保险, 法律 对未成年人和学生作了专门规定。

  1.对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收入人的限制

  法律规定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其中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失业)的医疗保险免费参保,这就是所谓的家庭医疗保险。但年满25周岁后,就不可以再和父母一起参加家庭保险。对于配偶则无年龄限制。私人医疗保险则是缴一人保一人,多子女雇员要参加私人医疗保险,费用要贵得多。

  2.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规定

  所有在德国大学就读的大学生,必须参加义务医疗保险。“义务”的含义是:(1)学生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否则不能在德国大学注册;(2)一般情况下,学生必须在公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在私立保险公司投保;(3)大学生的义务医疗保险费是由德国政府统一制定的,目前,年缴保费在60-90马克,有时会在此范围内做一定幅度的调整。

  (二)德国医疗保险市场概况

  德国领土35.7万平方公里,人口8242万人,2006年国民生产总值为28582.34亿美元,人均34679美元,是世界上发达的 工业 化国家。由于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倡导建立 社会 福利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原则下,其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 内容 覆盖非常广泛。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家属和未成年人),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均可得到及时、免费的 治疗 ,就诊不需要支付现金,病人可在保险基金组织认定的 医院 及治疗的范围内自由就诊,并可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

  目前,全德国近90%的人口,约7200万公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中,属于义务投保者的主要是工人、职员及学徒,此外还有海员、养老保险金及失业金领取者、自由职业者、传媒工作者和大学生等。现在,德国约50%的医疗卫生支出是由法定医疗保险承付的。余下的近10%的居民大都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各缴费50%,缴费率占工资收入的14%-15%(各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不尽相同,平均在14.3%左右)。缴费基数设封顶线和保底线,2001年封顶线为3350欧元,保底线为325欧元,即3350欧元以上部分不再征缴,而工资性收入低于325欧元可免除缴费义务,封顶线和保底线由政府每年加以调整。

  近几年,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支已占GDP的33.3%以上,其中1/3的资金用于法定养老保险开支,1/5以上的资金用于法定医疗保险开支。

  (三)德国医疗保险存在的 问题

  德国的医疗保险体制 发展 到现在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过分追求团结互助的宗旨,使得健康保险如同吃大锅饭,投保人、医院、药房、保险公司任何一方都没有降低医疗费用的意识。收缴保险费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法定医疗保险公司赤字严重。在不考虑缴费基数的前提下,法定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已从30年前的8%增加到现有的14%-15%.为此,德国政府于2003年下半年推出了医疗保险改革方案。

  2004年,德国开始实施《法定医疗保险 现代 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大规模革新。医改的原则是在坚持团结互助、社会共济的基础之上,增强国民对医疗健康的“自我责任”:一方面鼓励投保人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及早诊治计划,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二、德国的护理保险

  1990年,统一后的德国人口 自然 增长率为零。连续20年人口的负增长致使人口数量减少,人口老化严重,65岁以上老人占全国人口的15%.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提供的数字,2006年,参加法定及私人护理保险者已分别达7137万人和848万人,享受护理者达181余万人,其中2/3是7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德国,74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有2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社会提供护理服务,这些老年人中有72%住在家里,只有28%生活在养老院中。由于人口老龄化,德国于1994年又颁布了《护理保险法》,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

  (一)德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

  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是逐步实施的,从1995年1月1日开始交纳保险费,同年4月1日起开始提供与家庭医疗有关的保险给付和服务,这是第一阶段;从同年6月1日起,开始提供与规定医疗有关的保险给付和服务,此为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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