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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安全的中国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研究

[日期:2008-06-25] 来源:  作者:陈华 [字体: ]

  (2)监管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 金融 市场的日渐开放和金融业的不断 发展 ,我国保险监管环境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我国传统的保险监管体系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之上,缺乏必要的混业监管经验。伴随着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混业经营渐行渐近,使得改革现有监管体制,加强混业监管提上日程;另一方面,按照国际有关监督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准则,所有的国际性保险公司都应受到母国有关监督机构和东道国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管,保险业最终管辖权的划分成为又一难题。如果考虑到出现跨国保险公司的兼并收购行为,其中还存在一个 法律 适用权 问题 。因此,在我国建立金融开放条件下的国际保险合作和协调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

  3. 自然 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因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而造成保险行业赔款增加、收益下降风险。我国是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尤其是地震、洪水和台风造成的巨灾损失,使保险行业支付比正常赔付高得多的保险金。比如,1991年的特大洪灾,仅人保公司就赔款23亿元,1998年的特大洪灾,使我国保险行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0多亿元。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严重 影响 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 中国 保险行业系统风险规避和化解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保险 企业 的风险控制机制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第一,在保险产品研发中,要有一套标准化流程,确保产品质量,控制研发风险。第二,要强化费率管理,在费率厘定过程中,通过提高精算水平、完善数据库等确保费率厘定的精准性,同时,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对费率进行层级管理,避免下级机构随意调整费率。第三,完善风险核保机制,核保标准的设立要考虑不同产品的特征,也要考虑险种受众和地域特点,针对不同的险种建立不同的核保标准,要充分借鉴国外同类险种的核保标准,根据不同的机构层级和核保人等级明确划分核保权限。第四,规范保险理赔程序,完善理赔系统和理赔人员配置,建立专家咨询 网络 ,在重大复杂赔案中以 科学 的方式评估确定损失。第五,加强代理人管理,包括改革佣金制度,完善考核指标,加强职业培训。第六,建立企业内控机制预警指标体系,包括偿付能力指标、赢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产品线指标和经营稳健指标等。第七,完善企业内部稽查制度。第八,完善 计算 机内部管理系统,保证各环节的信息交流顺畅。

  2.从风险转移的角度出发进行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保险企业要树立通过再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理念,充分利用境内外再保险市场化解风险。

  3.保险企业要实行财务型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建立特殊准备金、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等措施。

  (二)建立健全行业风险监管机制

  1.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工作,提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通过完善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保险监管机构建设、强化监管队伍建设、设立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等方式提高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能力。

  2.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推动行业内部的协调、合作,加强各项建设的协同推进,以提高行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3.动员 社会 力量,加强对行业风险的控制。比如,可以通过审计、 会计 等部门参与对保险经营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风险、控制风险、化解风险。要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定期审计作为防范和化解行业经营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

  (三)发挥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协调职能

  中央银行曾经是我国整个金融业的监管机构。随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成立,人民银行退出了保险监管领域,但是,其作为保险公司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却并没有消失。针对 目前 保险业风险特征的变化和保险业与银行业传递渠道的拓宽,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也应严密监控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尝试在中央和各省建立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但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难以有效消除监管真空和杜绝监管套利现象。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更为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第一,加强立法,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提供制度框架,对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第二,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依据巴塞尔协议制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指南,对金融控股公司和分行业子公司分别实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并严格贯彻实行,以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第三,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立分行业防火墙,同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督。

  (四)实施功能性金融监管

  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这一框架下,监管机构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名称。目前我国的银行和保险监管依然采取根据既定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银行与保险机构联系日趋紧密、业务界限逐渐模糊和金融机构功能一体化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显然难以奏效。而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来确定对应的监管机构,可以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不明确的难题。面对银行和保险产品的趋同化,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是下一步金融监管改革的必然选择。

  (五)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来保障的。包括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和科学的保户保障制度,前者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统一,后者一般通过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实现。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是规范、科学的保险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适当的退出,就没有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应当在保险公司兼并、破产、清算以及整顿与接管上明确“坚决”的态度。延误退出的时机,将使危机蔓延。

  (六)完善现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为了保证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对保险行业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完善保险行业信息披露是在新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出现的必然要求,它符合利用市场力量监管保险机构的未来保险监管发展方向。

  保险行业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主要 内容 应当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围、频率、内容、方式;保险机构决策机关对其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的法律义务;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权利与职责等。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及时纠正保险机构的风险,将越来越成为保险监管的有效手段。

  (七)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国际保险业和金融业这些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与银行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此,银保双方要有紧迫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建立起长期合作的机制,避免恶性竞争。保险公司与银行应有战略眼光,树立稳健、持续发展的观念。银保双方都应重视对现有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长期储蓄寿险、退休金规划、养老保险和保险基金管理等都是银保双方在未来很有潜力的合作点。

  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晰、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代理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以化解保险业与银行业恶性竞争的行业风险。

  (八)保险风险证券化

  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是将保险业风险通过有价证券向资本市场转移。其过程包括以下两个要素:其一,把保险业现金流转换成可买卖的金融有价证券。本质上是把保险业现金流组合、拆分,变成新的不同的金融有价证券;其二,保险业风险通过这些有价证券的买卖向资本市场转移。这取代了保险公司原来把保险业风险转嫁给再保险人的做法,而是把风险转嫁给了更广泛的资本市场,涉及可转换风险的最终接受者。

  目前,保险风险证券化市场的品种有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应急资本、行业损失担保、债券联结期权、基准风险交易等交易品种,其中前四种占据主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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