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保障服务机制。
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都制定了专门的 法律 法规,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不能覆盖农业保险的;由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存在随意性。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渔业法》等的修改、完善工作,或在“实施条例”中增设相应条款;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保险公司责任、农民负担的保费比例、农业保险的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监管责任、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农业保险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范围、经营原则、经营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性 问题 ,明确政府、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中的职责和作用,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据悉保监会2008年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展 提供制度保证。
(三)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模式
从 研究 资料 分析 来看,现阶段国内外可供选择的政策性保险制度框架下的组织模式归纳起来有四种,一是互助合作形式;二是政府组织实施。保险公司代理;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补贴农业风险发生的保费;四是组建新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由政府筹集或参与筹集初始资本和准备金:在我国现阶段,若单独采取某一种模式都有其局限性,特别是在财政资金、保险资金的投入、筹集及运用上存在较大难度。一是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政府监管下的综合性支持农业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险公司代理,财政补贴农业风险发生的费用。政策性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地区差异设定险种。二是农业政策性保险可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模式、商业性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共保模式、地力政府经营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农民合作互助经营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再保险的模式等。二是与其他 农村 金融 机构、农业组织结合的渠道:如:可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汇系统、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在农民合作组织比较健全、具有互助合作传统的地区,也可以选择保险合作社模式;在农垦公司辖区、国有农场、规模农业 经济 比较发达的地区,或集体经济仍然比较健全的地区,也可以借助比较强的农业组织的力量,尝试建立农业保险相互公司或国有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
就 目前 大部分省份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支持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制度模式是现实选择。该模式的制度建立成本较低、风险较小,而且,政府在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调整政策也比较灵活:总之,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各地可立足本省实际,根据农民的接受程度、组织模式的经济可行性和开展业务的便利性等,集政府、 企业 、农民三方之力。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符合省情的农业保险模式。
(四)调整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方案
要及时了解农民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保障同难,把保险的功能与农民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调整完善试点农业政策性保险产品,不断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努力使农业保险产品做到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投保简便,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
1.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建议将森林火灾保险费率由将原4‰、5‰的保险费率统一降到3%c,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即对无发生森林火灾的种植户,在续保时给予保费下浮10%~30%的优惠;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费率下调10%,即渔工责任保险费率由360下降到2.7%“各类渔船保险标准费率统一下降10%;农村住房保险费率由1.06‰下降到0.75‰;水稻保险费率由原来每季早晚稻各2%、中稻2.5%统一提高到每季4%,费率上调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旱灾保险,并取消15%的绝对免赔额。
2.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一是森林火灾保险,政府保费补贴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到40%,调整后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政府承担30%,市县两级政府承担10%,种植户个人承担60%;二是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政府保费补贴从原来20%提高到30%,调整后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政府承担20%,市县政府承担10%,船东承担70%:二是水稻保险,政府保费补贴从原来50%提高到70%,调整后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政府承担50%,市县政府承担20%,农户承担30%;四是农村住房保险,省级政府承担的年保费由原来的35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
3.扩大试点范围。以福建省为例,从2008年开始,将渔工责任保险扩大到全省沿海县市,预计全省约有15.1万渔工参加保险,参保率为80%;渔船保险由原来的福鼎市扩大到长乐市、平潭县、晋江市、石狮市、秀屿区、湄州岛、东山县、诏安县等9个县(市):预计将有400艘60马力以上渔船参加保险,参保率为70%.水稻种植、森林火灾及农村住房的试点范围不变
4.取消地方自行㈩台的保费补助政策,避免农民之间相互攀比,以减轻政府的保费补助压力同一险种的保险赔偿条款应当保持一致性;
(五)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农业险专家指出,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 社会 效益性,应该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据了解,提供农业保险补贴早已成为许多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
一是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责任广泛,标的的风险频率范围广、损失大,加之经营成本高,产品的价格(费率)比普通财产保险要高得多,我国规模普遍不大的农业经营规模特别是大田作物的生产经营预期利益不高,而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又是支付能力较弱的农民,这就使得农业保险的推行必须要有政府给予保费和经营管理费的财政补贴,并且免除其各种税赋。这实际上是世界上所有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成功经营的共同经验:因此要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精神,建立在试点期间由省级财政按各险种保费的3%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宣传发动以及补贴试点县市相关部门协助承保公司进行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费用支出,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建立政策性农业风险准备金。对农业的风险准备金按照一定比例,建立包括国家、省、市、区县等多级的农业保险准备金,形成与中央财政相补充的能有力支撑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货币资源。准备金只能用于农业损失发生后的赔偿,不能挪作它用,要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结余留存,逐年滚动积累,并以一定比例归市级和区县级财政所有,以实现以丰补歉。如有亏损,先由区县风险准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市级风险准备金按区县上缴的比例部分给予直接偿付,再有不足,可向省、市级风险准备金进行拆借,以后年份有结余予以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