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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中)

[日期:2008-06-25] 来源:  作者:本站会员 [字体: ]

  保护业务创新自由权的关键是要区分违规经营和 金融 创新的政策界限。考虑到二者界限的模糊性,在政策实践上,主导思路是尽量减少业务品种的行政审批制。当前,颇为紧迫的任务是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合作,逐步迈向有限混业经营。
  由于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以及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力薄弱,在 中国 实行全面混业经营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实的政策是推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或战略联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银证转账业务,开展网上交易,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基金托管业务和代理销售,乃至共同发行并管理开放式基金等,都是很好的合作方式。
  3.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
  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已经而且必将进一步冲破原先设在不同种类的金融活动之间的障碍。这使得各种形式的监管合作成为必然。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已建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 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 问题 ,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以及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这一定期磋商制度需要继续完善,最终将协同监管制度化。
  信息技术的 发展 以及中国金融对外深层次开放,使得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为必须。利用互联网时,银行可以超越国界开展业务。现在银行在一国获得银行牌照,在另一地方进行数据处理(后线操作),而目标客户在第三国。在华外资银行的总行注册地在境外,很有可能由于其总行或设在其它国家的分支行的经营失误而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环境下,非有全球的监管合作,不能对之实施有效的监管。 目前 ,发达国家正在使其国家金融监管更具有区域乃至全球监管的功能,并试图通过国家立法来赋予其金融监管 法律 以治外法权的功能。中国的金融监管也应向区域和国际监管延深,甚至建立起隐含治外法权的金融监管体系。
  4.规范政府行为
  中国加入WTO后,政府要转变角色。一方面,要把一部分权力(主权)转让给WTO之类的超国家组织;另一方面,要把更多的权力转让给消费者和具体 企业 。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作为其中的一个成员国,中国政府必须遵守其既定的规则。对于金融业而言,首要是减少政府干预。同时,财务管理制度也到了不改不可的程度。财政部对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实行目标经营管理,它没有必要对银行财务行为和人事工资管理事必躬亲。
  (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制度
  尽管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但是,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却是高度不统一的。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快建立中国的统一支付清算体系,已属当务之急。
  一是发展多种支付工具。在大中城市开办银行本票业务。鼓励工商户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在银行开立帐户,签发使用支票。在大中城市和符合条件的地区,推行定期借记、定期贷记支付工具。
  二是完善支付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天地对接”,完成 电子 联行业务到县的计划;完成电子联行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保障电子联行系统持续稳定运行;逐步实现电子联行系统向 现代 化支付系统的平滑过度。建立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扩大票据交换的范围和覆盖面。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现代支付体系建设,完善电子联行系统,允许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
  三是发展电子货币。完善银行IC 卡的技术和实施方案,推动电子货币的普及 应用 。遵照市场的原则完成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与商业银行银行卡中心、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联网,实现ATM和POS通用。
   四是建立健全 计算 机系统安全管理机制。组建计算机系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计算机系统运行及信息的安全管理和计算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计算机安全培训 教育 和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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