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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的支撑与抑制

[日期:2008-06-25] 来源:  作者:阈方平 李明理 [字体: ]

  三、强化 金融 监管,为货币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一)尽快创立积极监管与消极监管相结合、激励相容的监管制度

  1.建立金融评先制度。其形式是由当地的央行组织该地区的金融机构参加该活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评选出合规经营、 发展 态势良好、获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予以表扬,并在业务与机构发展方面给与一定的鼓励措施。

  2.建立金融监管季度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的参与者是各地区央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该地区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人员包括人事部门、机构管理部门和稽核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具体形式是由当地的央行监管部门组织,当地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于每季度初召开一次金融监管季度联席会议。实施此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1)将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与其自身的内部控制相结合,使两种力量形成合力,更加有利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2)便于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沟通交流信息,解决金融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问题 。(3)便于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交流感情,融洽彼此的关系,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3.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 制度。该制度的形式是由当地的央行组织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是要获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只有考试合格后,这些人员才能获得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才能到金融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

  4.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上任报告制度。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上任后应按照以下 内容 要求,以书面报告并签名盖章的形式向当地央行监管部门报告:一是要求各行在收到央行关于被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十日内,将被审查对象职务聘任的文件报送给当地央行监管部门;二是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格审查上任后,2个月内就其分管事项从“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三个方面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央行监管部门。通过实行该制度,控制金融机构擅自变更各级负责人的现象,便于对金融机构的违规情况划清责任,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跟踪监管。该制度的突出功能在于防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至于消极监管,它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传统方式,其制度基础主要是一些金融 法律 法规,例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适当鼓励金融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创新是为了逃避或者绕过金融法规的限制和监管当局的监管,可以说是与金融监管相矛盾的。但是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如此重要,监管当局应适当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并促使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与积极监管相适应。

  1.金融创新的前提条件是健全金融法律制度,规范央行的监管行为。对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原则上要持宽容态度,不搞事后追究。对于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坚决不能违反,违反了就按照违法违规来处理;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的事项,可以允许金融机构进行操作,监管部门不要对其作违规处罚。但是金融创新必须在注意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进行。

  2.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收益必须大于其新增成本,这样的金融创新才能充满活力,才能由单个金融机构内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转为整个金融系统的诱制性制度变迁,从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产生“正外部性”(即收益外溢)。

  3.鼓励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最终为我国银行业由分离银行制向全能银行制过渡作准备。 目前 要特别鼓励银行业进行中间业务的创新。

  (三)解决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就是金融合约的不同当事人不能拥有相同信息的事实。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金融体系产生重要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风险。解决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具体措施是:(l)健全金融法规体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活动严加惩处,尤其对提供虚假信息牟利的交易者严惩,净化金融市场环境,理顺金融市场秩序。(2)将金融机构 会计 标准与国际接轨,使会计信息能全面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必须坚持客观、严谨、审慎的原则,必须能真实、全面反映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潜在风险。(3)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促使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同时也可以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4)加强会计、审计、 企业 信用评级等 社会 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借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强化金融监管。(5)加大央行对金融机构的现场监管力度,注重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严惩,提高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6)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银企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包括:银行贷款专业化,签订限制性契约,与企业保持长期联系,向企业提供贷款承诺,办理抵押和补偿余额,对企业进行信用配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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