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严重的 金融 风险会损害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导致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受到 影响 ,甚至会导致货币政策的完全失效。同时不适当的货币政策又会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导致银行出现 问题 ,放大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的支撑与抑制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化解金融风险,建立稳健的金融体系,确保货币政策的实施。
金融监管作为一种不同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介于自由市场和 法律 之间的特殊的政府管制行为,具有特定的内涵和特征:(1)有效管理和控制货币供给,为 经济 增长和 发展 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2)保证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以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内在稳定性;(3)保护存款者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以维持正常的信用秩序;(4)改善金融体系中资金流动的微观和宏观效率,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 社会 公平。
金融监管有积极监管与消极监管之分。积极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对金融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正面引导所实现的市场控制;而消极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对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各种偏离行为进行限制所实现的市场控制。当前应改变金融监管的传统做法,变单一的“消极监管”为“积极监管”与“消极监管”并举的监管模式。要实现积极监管首先要对金融机构进行主动道德化过程;其次是正确地进行市场协调;最后是对社会公德进行影响。也就是由以前的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训斥、处分、处罚转变为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益的行为进行表扬、奖励,由处罚变为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树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道德观念。同时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内部控制的能力。通过央行的正确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培育充满活力的金融机构,为货币政策的良好实施提供先决条件。
然而,监管法规缺陷、监管宽容以及监管时机选择不当和过于严厉的监管都会导致金融机构要么肆意妄为,要么死气沉沉、缺少金融创新的动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增加货币政策实施的社会成本。监管法规缺陷和监管宽容问题可以从许多国家找到例证。更为可怕的是,与二者相伴随的往往是银行危机以及货币政策失灵。阿根廷在1980-1982年银行危机期间,金融法规框架的调整滞后于金融监管的放松,尽管审慎管理规定比较全面,但监管机构缺乏适应金融业发展变化的应变能力。监管者检查的是规定是否得到执行,而不是检查贷款的质量,在金融危机出现的前几年就停止了现场稽核检查,而且缺少有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机制。
这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监管宽容问题。对监管当局来讲,在银行出现危机(如支付危机、资不抵债)以后,往往采取一种“等等看”的态度,希望困难是暂时的,没有对金融体系产生严重威胁,而且认为问题自身会得到解决或者将问题掩盖下来直到其他人接任。结果是监管当局对采取有争议的行动非常审慎,好大喜功和缺乏可靠性,可能会造成对问题的推倭、拖延和掩盖。在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已发生过类似的问题,美国和日本的监管当局变得更关心其监管工作的荣誉和不出现明显问题,而不是解决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使问题进一步恶化,因为它消除了存款人潜在敦促银行采取正确行动的压力。而推迟处理有问题银行的行为几乎都没有什么好的结果,因为,有问题银行可能会采取风险更大的做法,如高息揽存、高风险投资等,它不仅会最终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而且使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载体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外部不确定性,货币政策的实施变得困难甚至导致货币政策失灵。
监管时机选择不当也会对被监管对象特别是银行机构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抑制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这里可以从法国、日本和 中国 找到例证。法国虽然金融法律、规定和实施权力都很充分,而且监管当局(银行委员会)也拥有所需的权威、技能和管理资源,但在监管的时效性上存在问题。监管者早在1991年就了解里昂信贷银行的问题,但在1993年第一次援救工作之前没有披露任何情况,而是继续听之任之,以至于在1995年需要进行第二次援救工作。其错误在于,没有及时对里昂信贷银行实施有效监管,而是默许其迅速发展和持有高风险的不动产以及贷款集中于少数几个大的借款人身上。日本进入1990年代以后,泡沫经济崩溃,银行的巨额房地产贷款变成了不良资产。1992年,银行不良资产高达20万亿日元。但在1993年,日本银行机构有能力处理全部不良资产。因为日本银行机构持有大量的1955年左右陆续买进的低价格股票,尽管此时股票价格下跌,但银行仍有庞大的帐外利润。如果此时抛出这些股票,用以冲销不良资产,就不会出现1995年银行陆续倒闭事件。但是,银行担心公开不良资产问题会降低银行信用,也害怕因此而被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作为监管当局日本大藏省也担心银行丧失信用,造成存款外流,引起金融体系崩溃,因此而承担全部责任,故此也抱着侥幸心理,一再拖延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1998年,日本又有三家大银行破产,金融秩序濒临崩溃。从中国来看,中国人民银行为配合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进行债转股的实施工作,1999年下半年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信贷质量、贷款投向、贷款利率的全面检查,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监管时机选择上值得商榷。因为信贷质量检查与央行启动内需、增加信贷投放的货币政策的出台几乎是同时进行的。信贷质量检查使得处于“信贷权利与责任不对称、收益与风险不对称”机制下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更为谨慎,他们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发放贷款,以免因此遭受经济和行政处罚,这无疑加剧了我国信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是央行货币政策难以贯彻落实,这就意味着央行的货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失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