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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失败的教训:私有化、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和投资者信心

[日期:2008-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可见,需要规定招股的最低溢价比例。比如说,比前一时期平均市场价格高于20%,可能是最实际可行的折衷方案。这可能会把一些股东限制在20%的水平上,但如果他们能够获得控股权,他们本来是可以成为更有效的公司监控人。这种溢价最低限度的规定也保护了公众少数股东,使他们免受Bebchuk教授所描述的寻租的股东的剥夺。捷克和俄罗斯的经历表明这是个更重要的 问题 。

结束语

  为什么在鼓励分散所有权方面普通法比大陆法做得好?为了做出更合理的评价,我们必须把这个问题详细划分为几个部分来解答。虽然不同的 法律 体系鼓励不同的所有权模式和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前提似乎是有根据的,但事实是我们还没有完全的领会普通法体系下为少数股东提供更有力的保护的方式。实际上,在普通法体系国家之间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也有所不同。虽然我们不能立即发现存在着简单的共同准则,但仍有两个非此即彼且存在着潜在一致性的假说值得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

  第一,普通法法官可以为不完备的公司合同填补漏洞,而且他们所面临的压力比大陆法法官小得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使用了诚信义务这个概念。

  第二,透明化的证券市场是向少数股东提供有效保护和使西方的有价证券投资者乐于作为公司监控人的先决条件。波兰和捷克共和国正好相反的经历表明,在未加规制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信心不会持续太久。

  但假定普通法系国家具有共性却是有疑问的。在英国虽然缺乏少数股东可以求助的诉讼救济方式,但英国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仍是很有效的,这表明高度的披露标准和活跃的、不加限制的兼并市场相结合可以有效的代替诉讼(或代替其他在美国更容易获得的救济方式)。从法律角度看,把美国和英国区分开来的地方和将两者结合起来的地方是一样多的。

  学术态度明显在改变。不久以前,集中还被看作是有效的方式,而所有权分散被一些学者看作是规制过多。现今,所有权集中已被认为对少数股东提供的保护是软弱的。 目前 ,强有力的证券市场似乎与高度的披露和透明度标准有更密切的联系,而为少数股股东提供的有效的诉讼救济方式与证券市场兴盛的关联已居次要地位。进一步的 研究 应集中讨论这些市场是怎样 发展 起来的:什么可以使得少数股东对市场充满信心,认为他们的投资不会被剥夺?除亚洲 金融 危机以外,这些市场比所有权集 中国 家的市场已经更好地走出金融冲击的困境了吗?把少数股东的保护和投资者信心看作是相互的代表是很吸引人的,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因此而更复杂。

  对转轨国家来说,得出一种暂时性结论更简单一些,即少数股东的保护是必需的,但还不是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产生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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