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潮还是作为一门 科学 , 经济 学都肩负着不断改善人类生活的神圣使命。对稀缺性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是完成这种使命的根本条件,这基本上是经济学家们的共识。但对于收入分配是否有助于改善人类生活,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却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新古典经济学家把收入分配 问题 仅仅看作是一般价格形成问题中的一个方面。在他们看来,只要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生产要素按其价格所获得的收入就是公平合理的。旧福利经济学把国民收入的总量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均等程度作为经济福利提高的充分条件。而新福利经济学则把收入分配排除在福利增加的条件之外。 社会 福利函数论者认为经济效率只是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收入分配的公平才是充分条件。但由于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困惑,经济学家始终未能找到满足经济效率与公平分配的最优组合点的条件,这就给 研究 收入分配问题留下了极大的 理论 空间。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崛起和美国“新政”的大规模实施,收入再分配已成为西方经济学和政府用来对付不平等现象的主要手段,西方国家风靡一时的“福利国家”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兴起的。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国家爆发了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发的“滞胀”,引致凯恩斯经济学危机,自由主义经济学思潮再度崛起。瑞典社会民主党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大选中的失败、80年代初撒切尔夫人和里根在英、美的上台,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管理成本的上升和对效率的负面 影响 ,“福利国家危机论”一直比较流行。但福利国家在提供信息和保健服务、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预防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等方面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又难以否认。不仅如此,西方国家强大的社会生产力又为政府实行再分配政策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加之收入分配的过于悬殊不仅可能影响效率,而且其本身就与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相冲突。因此,收入分配问题重新成为西方经济学界关注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边际革命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大多推崇经济学研究的数理化倾向,贬抑伦理化倾向。近年来,主流经济学对规范经济学的理论意义和科学作用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肯定。1998年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就是明证。另外,罗尔斯、诺齐克等 政治 哲学 家也对分配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卓有成效的研究,并且已得到经济学家的认可。这都为多视角、多方位、多学科综合研究收入分配问题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因此,无论是从西方经济理论自身的演变来看,还是从经济学与其它学科的合理回归与相互融合来看,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都愈来愈受到关注。而在西方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中,集中表现出两大鲜明的特征:一是对非收入因素的关注,二是对社会最底层成员的关注。
二
收入分配的 内容 在传统经济学中可以说是一个并无多大争议的问题。传统经济理论中对收入分配 分析 时所考虑的主要是收入、商品、效用等福利主义概念。而 现代 西方经济学家在分析收入分配的内容之时,考虑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收入或者商品了,自由、权利、能力等非收入和非商品信息日益受到当代经济学家们的青睐。这可以说是收入分配理论研究、乃至整个经济理论研究中的一种进步。表明经济学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了。或者说经济学与伦 理学 、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正在实现合理的回归。
哈耶克(F.A.Hayek)把分配的内容基本上限定为自由选择的机会。在哈耶克看来,自由不仅作为一种目的本身而极为重要,而且自由还是为人们提供各方面帮助的手段,正是自由赋予了人类文明一种创造力,而这种创造力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真正动力。因为只有当个人有自由运用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的时候,社会进步才会发生。
诺齐克(Robert Nozick)在考虑收入分配内容的时候,也特别强调的是自由交换的权利。他认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每个人所得到的东西,是他从另外一个人那里得到的,而另一个人给他这个东西的目的同样是交换某种东西。因此,在诺齐克的分配理论当中,如果说有分配的内容的话,这个内容也只能是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是物质内容。自由选择的权利是诺齐克分配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国家的根本职能保护这种权利不受侵害,而不是具体地分配收入和物品。
罗尔斯(John Rawls)在涉及收入分配内容的时候强调的是社会基本物品,他认为所有社会基本物品——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但当把这种一般的表述具体化为两个正义原则后,基本自由就被挑选出来被认为是更基本的社会物品,优先于其他的社会基本物品,必须首先得到满足。
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认为,财富和收入固然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他们毕竟属于工具性的范畴,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标准是以人为本作为 发展 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仅意味着人们具有选择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机会,而且还涉及到这种选择的过程。而这种选择过程又必然与人们的能力相关联。森所提出的能力并不是以个人主观上所感觉到的一种愉悦为基础,而是有关一个人选择集的度量,因此避免了效用比较的问题。另外,能力也不同于罗尔斯的基本物品。罗尔斯把最大最小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基本物品的范围之内。基本物品的定义虽然消除了个人间效用的比较,但同时也放弃了对人们利用这些基本物品的能力差异的关注。森的能力理论就是试图弥补这一点而提出的。他的能力概念不仅包括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物品,而且包括这个人使用这些权利和物品的能力。例如,一个双腿残疾的人无论多么富有也不可能自由自在地在没有设置轮椅通道的大街上行走。他虽然拥有了物品,但却没有拥有使用这些物品的能力。罗尔斯要求国家给予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物质方面的支持,但在森看来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即使两个人拥有同样多的物质财富或者收入水平,他们两个人将这种财富或者收入转化成实现特定目的的能力也不一定相同。因此,国家再分配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给低收入阶层适当的收入方面的照顾,更重要的是为提高他们的能力创造适当的条件,以便使他们最终能够依靠自身的能力,而不是依靠永久的帮助、甚至是连续的施舍来摆脱困境。
作为一位政治哲学家的罗尔斯所提出的分配原则被经济学家当作分配的一种独立原则所接受,可以说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界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而这种分配原则最为鲜明的特征之一便是分配正义的天平向最不利者倾斜。“罗尔斯主义的观点强调,资源的平均分配可能会消除使最有生产力的人努力工作的激励(因为他们实现的财富将被
征税拿走)。如果不公平使社会中境况最糟的人境况变好,这种观点容许不公平。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最公平的配置使社会中境况最糟的人的效用最大化。”
在罗尔斯看来,政府和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最不利的社会成员,只要有不平等的政府安排能够更好地改善最不利者的前景,那么这种安排就是正义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差别原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补偿原则,这是有关不应得的不平等要求补偿的原则。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 教育 期间就是这样。罗尔斯认为,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天赋是一种偶然的因素,因而是不应得的,分配就不能受到天赋的干扰,应当把天赋看成是一种集体资产,在处理天赋差别时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往往是天赋较低者)的利益就是正当的。当然,罗尔斯的补偿既不是通过一种强制的力量而使所有的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之上,也不是一定要通过剥夺有利者的某种权利来达到,例如,差别原则要求教育资源的配置应当有助于改善最不利者的境况。但如果这一目标可以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的措施来达到,差别原则也是容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