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约半个世纪前,美国著名思想家、 政治 评论作家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在其著作《公共 哲学 》( The Public Philosophy 1956 )中谈到西方 社会 复兴公共哲学的必要,认为这种公共哲学在古代曾经维系了城邦和帝国的生存和繁荣,在近代以来也曾被那些伟大的启蒙者和 自然 法 理论 家认为是不可或缺,但大部分 内容 还是没有得到明确的阐述,而 现代 怀疑以致否定的精神却已经在深深地腐蚀公共哲学的根基。在此之前,他还著有《公共舆论》(Public Opinion 1922)一书,第一次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公共舆论或公众意见形成的内外机理,以及如何诉诸公众理性等 问题 。
李普曼比较明确地提出了公共哲学的问题,当然,对公共哲学的探索远非从他起始。我们还可以追溯出域外许多思想者中类似的寻求一种公共哲学或仅仅是一种“公共性”的努力,尤其是在率先进入现代的西方思想家中,这一努力更早呈现和更为明显。近代卢梭渴望着一种具有全面内容和最高信仰的“公民宗教”,而康德心目中的“公共理性”和“公共正义”则主要是考虑为竞争的权益首先厘定一个基本而普遍的法则。
在某种意义上,卢梭和康德为后来的思想者探讨公共性提供了两个基本的路向。卢梭的“公意”已经是具有一种绝对乃至神圣、神秘莫测的性质,他又更明确地提出了“公民宗教”。卢梭意识到现代社会的人的两重性:既在心态上都是“资产者”、渴望不断增长 经济 的利益,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欲;同时又是即将到来的广泛民主的社会的“公民”,为此他们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义务。他试图使人们在各方面都尽量平等,以“公意”克服分立和个别的“私意”和“众意”,为公民社会树立起一个不同于以往宗教的新“神”,将个人利益和欲望、理想均汇入一个统一的道德、政治和精神人格,由一种至高的精神统摄和引领。康德则强调一种可以面向公众、公开运用的“公共理性”,强调一种普遍的、然而也是基本的遵守法则或“绝对命令”的观念,故此他也特别强调一种以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为核心内容的宪政和法治。康德认为,公共权利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为了形成一个 法律 的社会状态的全部法律。法律状态是指人们彼此的关系具有这样的条件:每个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方能获及他所应得的权利。按照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来看,能够让人真正分享到这种权利的可能性的有效原则,就是公共正义。公共正义可以分为保护的正义、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在第一种正义的模式中,法律仅仅说明什么样的关系,在形式方面内在地是正确的;在第二种正义的模式中,法律说明什么东西在涉及该对象时,同样是外在地符合法律的,以及什么样的占有是合法的;在第三种正义的模式中,法律通过法庭,根据现行法律,对任何一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说明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公正的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如此。
现代像罗尔斯对“重叠共识”和哈贝马斯对“话语伦理”的探讨,比较明显地显示出康德思想的特点,但比康德更为强调达致一种公共性的理性方式;而像一些有宗教情怀的思想家,或者极端保守或激进的行动者,则或多或少地体现出卢梭的某种精神渴望,虽然精神指向的目标和方式相当歧异。还有的思想者介于两者之间,或呈现出某种深刻的复杂性,或主要立足公共意识的立场而采取批判的姿态。如阿伦特一方面渴望一种类似古希腊城邦的关系紧密的共同体,另一方面又仍然将这种关系主要限于政治领域而不涉经济。萨利文等则使用“公共哲学”一词来批评自由主义过于重视个人权利与国家关系而忽视社会团体纽带的倾向。
较晚进入“现代”的非西方社会诸民族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最近,日本东京大学校长佐佐木毅和金泰昌共同编辑的十卷本《公共哲学》,也反映出类似的努力。而且,由于后发民族还常常面临着一个过去传统的“公共性”较西方更急剧地崩溃或丧失的困境,以及面对既要坚持自己的民族个性和国家利益,又要承担某种现代社会的共性的矛盾,所以,不得不做出更大的努力来恢复或重建一种“公共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