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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0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5-01-11] 来源:  作者:未知 [字体: ]
2004-05-06 来源:江苏人事厅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200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坚持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改革思路,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分类管理,量化细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改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要结合评聘分开和岗位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一、分类管理

  从2004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分为80个专业类别(一览表附后),其中社区卫生6个专业,新增卫生管理专业和医学工程专业。卫生管理专业套用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医学工程专业采用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申报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申报的专业类别,对未列入的专业,由申报者选择相近专业申报。

  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适用范围严格规范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取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仅限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具备条件的人员申报其他卫生专业类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条件

  2004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条件,原则上按照《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等文件执行,同时参照卫生部各专业量化条件(另行下发)进行评审。

  本年度卫生管理专业暂参照《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申报,评审时注重卫生管理的水平、能力和业绩;医学工程专业按照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资格条件申报评审。

  本着积极改革、稳步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针对《资格条件》中有关业绩、论文、学历、社区岗位培训等方面的要求,在2004、2005两个评审年度中,暂按以下意见掌握:

  (一)业绩方面。由申报人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

  (二)论文方面。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不硬性规定出自核心期刊或中国统计源期刊。

  (三)学历方面。对部分业绩突出,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6年以上的中专学历者,可参照《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中有关破格条件申报评审。

  (四)社区岗位培训方面。对申报社区全科医学和护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先申报评审,待岗位培训合格后,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评价方式

  从2004年起,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申报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评价工作: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答辩主要围绕申报人的专业工作、课题、成果、论文等内容,由专家提出与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相当的问题,答辩时间一般为25-30分钟,面试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要素之一。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内容主要围绕申报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技术能力,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要素之一。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采用人机对话的方法,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取得卫生管理专业或医学工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参照人职发[1991]11号文件精神初定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通过评审的,按现行评审权限组织相应评审工作。

  (二)目前在卫生管理或医学工程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在2005年前将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转定或转评为卫生管理或医学工程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其专业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可直接申报卫生管理或医学工程专业高一档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在卫生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求申报卫生管理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对从卫生技术岗位调任卫生管理岗位并兼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允许其按照《资格条件》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对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酌情减轻。

  (四)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非卫生系列或卫生系列中的药、护、技类不允许申报医学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医学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者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医疗(含中医)、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各市卫生局要统一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对照《资格条件》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报材料中其本人的毕业专业及学历、任现职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业务时间、业务工作量、论文、相关科研成果、奖励等材料应在本单位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查。对弄虚作假的,按《资格条件》规定延迟3年以上申报。为申报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材料要求。

  2004年度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按照《资格条件》中附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

  提交的论文,要求提供论文引用的临床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来源一览表。提交论文不少于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篇数,多于规定篇数的,由申报者按论文水平高低排序。

  提交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实际工作能力原始资料的复印件: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提交本人主治、主持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病案复印件3份,病案应系申报者任现职期间非同一年度的出院病历,病案要求全部复印;不设病床临床类和非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提交反映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2份,并附专题报告所引用的相关原始资料。

  所有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申报人员的数据信息按照规定录入。

  (三)时间要求。

  申报材料、数据信息软盘上报时间:省和厅直单位于6月1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6月6日至8日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将不再受理。

 





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




 
序号 专业 序号 专业 
1 普外科 41 推拿科 
2 骨外科 42 口腔内科  
3 胸心外科  43 口腔颌面外科  
4 神经外科  44 口腔修复(医) 
5 泌尿外科 45 口腔正畸(医) 
6 小儿外科 46 口腔技术(技) 
7 烧伤外科 47 劳动职业卫生 
8 整形外科  48 环境卫生 
9 皮肤病与性病 49 营养与食品卫生 
10 妇产科 50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11 眼科 51 放射卫生  
12 耳鼻喉科  52 传染性疾病控制 
13 肿瘤外科 53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14 放射治疗  54 寄生虫病    
15 麻醉  55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6 普内科 56 微生物检验(技) 
17 心血管内科 57 理化检验(技)   
18 呼吸内科 58 病媒生物控制  
19 消化内科 59 妇幼保健 
20 肾内科 60 药学     
21 神经内科 61 中药 
22 内分泌 62 临床护理  
23 血液病 63 中医护理 
24 结核病  64 临床检验(技) 
25 儿内科 65 医学影像(医) 
26 精神病 66 医学影像(技) 
27 肿瘤内科 67 核医学(医) 
28 传染病 68 核医学(技) 
29 老年医学 69 病理学(医) 
30 急诊医学 70 病理学(技) 
31 中医内科  71 康复医学(医) 
32 中医外科  72 超声医学(医) 
33 中医妇科  73 全科医学(社区) 
34 中医儿科  74 社区中医 
35 中医眼科 75 社区预防保健 
36 中医骨伤科 76 社区药学 
37 针灸科  77 社区护理 
38 中医耳鼻喉科 78 社区医技 
39 中医皮肤科 79 卫生管理 
40 中医肛肠科 80 医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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