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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系到粮食工程专业 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日期:2005-01-10] 来源:  作者:未知 [字体: ]
2004-05-28 来源:鄂职改办[2000]189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粮食工程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粮食(包括大米、面粉、油脂、食品、饲料)加工、储藏、检验、专用机械、仓厂建设等工作的生产、科研、设计及科技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粮食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科学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⑵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⑶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⑷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至第6条中的两条:
       1.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2.获得省(部)科技奖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科技奖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一篇论文;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两篇论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4.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5.在省(部)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主体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6.直接主持管理过国家或省的重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的公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一项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独立正式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
       3.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粮食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晋升的人员,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分析预测能力,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科技立题或决策依据。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设计、重要研究课题的能力,已解决本专业领域一项以上关键性技术问题。 
        3.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制度及产业政策的内容和要求。
        4.能指导工程师工作并为多数专业技术人员承认。
      (二)实践经验 
        1.有丰富的粮食工程设计、生产、科研或技术管理等某一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l)作为主要承担人员,参加过国家级攻关项目或科研课题。 
         (2)主持过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两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且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 
         (3)主持制订(修订)过省(部)级或三项以上市(厅)级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管理条例等重要任务,效果显著或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奖励。 
         (4)作为主要承担人员,参加过大、中型企业生产的工艺改造、开发引进、新技术推广、产品试制等重要任务,效果显著或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奖励。 
        2.善于组织和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完成重大粮食工程技术任务,安排合理,遇到问题能很快判定关键所在,并提出办法组织解决,在粮食工程技术人员中享有一定威信。
      (三)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成果突出,效果显著,是下列成果之一的主要贡献者:
         (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或两项三等科技奖。
         (2)被国家确定一项以上或被省(部)确定两项以上的定型优质产品,并转化为名牌商品生产的。
         (3)编制的省(部)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或管理条例,已被发布实施或获得奖励的。 
2.在工程师任职期间,撰写有如下论文之一:
         (1)粮食工程科技专著或译著。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论文。 
         (3)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或在全省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三篇专业论文。 
      二、工程师 
       (-)专业理论水平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能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编写专题技术讲座和短期专业培训教材。
         2.有独立承担粮食工程项目的能力,已解决本专业范围内两项以上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3.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过结合实际的技术革新可行性方案。
         4.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一者:
            (1)省(部)级攻关项目或科研项目的承担人员。
            (2)主持过市(厅)级或省行业系统科研课题两项以上,且成果达到全省粮食行业的先进水平。 
            (3)编写过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或管理规定,并已有效实施或获有关部门奖励。 
            (4)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推广或新产品试制中贡献突出,效果显著或获县级以上奖励。
         2.完成技术任务或亲自动手解决技术问题的示范作用较强,对整体任务完成起明显促进和保证作用。
       (三)业绩与成果
         1.获以下成果之一的主要贡献者:
           (1)获省(部)级科技奖。
           (2)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或两项县级以上科技奖。 
           (3)被省(部)级认定有一项或被市(厅)级认定有两项的定型优质产品并已稳定商品生产。
           (4)在粮食工程科技管理工作中获市(厅)级以上或两次县级先进管理工作奖励。
         2.撰写下列论文之一的主要执笔者: 
           (1)在省(部)级专业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全省性刊物上发表论文。 
           (2)在市(厅)级刊物发表的专业技术论文或专业译文不少于二篇。 
           (3)在市(厅)级以上粮食系统内部发表推广性的技术教材。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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